今年42岁的李大姐是河南人,在金华义乌务工。9月中旬,李大姐儿子小辉(化名)的二胎女儿出生了。

按理说,儿媳妇刚刚生完孩子,正是坐月子养身体的时候。李大姐义不容辞地表示,自己会像大孙女出生时一样,照顾好儿媳妇儿健健康康地出月子。可没想到,这一“合理”的请求却遭到了小辉毫无理由地拒绝。一边拗不过儿子,一边又照顾心切,李大姐只好自己在出租房内做好“营养餐”,每到饭点送到儿子的屋里。

“就刚出生的时候见了几面,之后不让我照顾,我还只能把饭菜送到门口,进都不让我进去。”谈及送餐,李大姐有些委屈,也十分无奈。直到国庆期间的某天,李大姐将早饭送到门口,发现是儿媳妇开的门,便顺势进门想要瞅瞅小孙女。

“我孙女呢?去哪儿了?”环顾一圈也不见自己的小孙女,李大姐疾声厉色地质问儿子,而儿子闪烁其词,愤怒的李大姐走进了义乌市公安局北苑派出所。

“我儿子没有工作,之前听到说他想把孩子卖掉,估计是被卖掉了。”一走进派出所,李大姐便将内心的怀疑告诉了民警。

随即,民警施李云将小辉夫妻俩叫到了派出所。起初,小辉一口咬定孩子是被“送”给了湖北的一对夫妇进行抚养,但小辉妻子透露的一个细节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妻子称丈夫告诉她,这对湖北夫妇9月下旬把孩子抱走,当时留下了4万元的‘领养费’。”

经警方进一步询问,小辉的谎言不攻自破,道出了背后的实情。他说,自己暂无工作,经济负担重,在二胎没出生便萌生了“卖孩子”的想法。最终,小辉通过网络联系到了湖北的一对夫妇作为“领养人”。

小辉交代,在二胎出生后他见是女儿,更坚定了卖孩子的想法。“一出生,我就把照片发给湖北夫妇,对方非常满意,两三天后就谈拢了价钱,并且开车过来把孩子接走了。”小辉说,他还特地留下了对方的身份、住址等信息,“万一以后老了想看看,还能联系上。”

获得买家信息后,义乌警方立即着手展开调查。“我们最担心的就是,买家是职业的人贩子,将孩子买入了迅速转手,一旦中间环节出岔子,后果不堪设想。”侦办民警通过与湖北警方的联动,逐步排除了这对夫妇进一步拐卖孩子的可能性。

10月15日,义乌警方驱车17个小时,来到湖北省恩施州。据了解,涉嫌购买被拐儿童的湖北籍夫妇张某和徐某,结婚10多年都未能有孩子,才不得已通过网络去寻找,想要领养一个孩子。

“见到张某一家,他们还是比较配合的,知道自己涉嫌违法,全程都非常主动配合我们的调查。”朱校京说。

据张某交代,自己和妻子结婚10多年一直没有孩子,过去也去武汉、上海等地检查过身体,花了不少钱。前些年,张某曾想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办理领养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也没能如愿。“近段时间,家里长辈越发着急,全家求子心切的氛围越来越浓。”张某说,看到小辉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后,便加了他的微信,后来小辉将孩子的照片发给他后,母亲非常满意,当即包了车,举家从湖北赶到义乌,完成了交易。

据了解,孩子被卖掉时,仅出生3天,到了湖北后,孩子主要就由张某的母亲负责照养。

目前,张某等人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警方刑事拘留,而小辉也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送进了义乌市看守所。

10月19日,在义乌警方的护送下,女婴顺利回到了义乌,重新回到了家人的怀抱中。采访中,小辉的母亲李大姐曾透露,自己“大义灭亲”实属无奈之举,希望儿子能及时认识到错误,改过自新。

警方郑重提醒,领养孩子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领养手续。国家对领养孩子有着严格规定,领养人应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领养申请,民政部门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会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发给领养登记证,以便办理孩子户口,私自领养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被骗,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蜀黍讲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依照该条规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法定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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