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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发生后,他们天天来我厂里闹,每次都是通过派出所调解才能平息,我要是不写这情况说明,他们就不走。”“我考虑到受害者家属的心情,已表示会尽力筹款垫付医药费等,可怎么就说我承诺10万元补偿不给了?”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时,当事人双方就“10万补偿款”一事各执一词。

  案件回顾

  2018年3月10日,陈某驾驶的中型普通货车与黄小妹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常熟三环快速路某路段相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黄小妹受伤,后送医救治无效,于2018年3月12日死亡。死者黄小妹的丈夫瞿某及其儿子瞿某峰、女儿瞿某红就事故赔偿款多次与陈某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瞿氏三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涉案车辆挂靠的某纸制品公司、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36万余元,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同时提供一张由被告张某(系某纸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书写的“情况说明”,要求被告张某兑现承诺,额外的支付补偿金10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该份“情况说明”是因多次受到受害者家属上门闹事之扰,为了平缓对方情绪才书写的,会尽力筹款垫付医药费等费用,并非承诺给予人道主义的补偿。

  法院调取派出所出警时执法记录仪录像,发现并未涉及被告张某承诺补偿原告10万元的内容。且庭审时双方均表示以调取的派出所执法记录仪记载内容为准,不再进行质证。故法院驳回了瞿氏三原告“10万元补偿款”这一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纸制品公司、某保险公司、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方损失3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非机动车方黄小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对于双方争议的“10万元补偿款”,尽管在实践中,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对自己行为的愧疚,责任方有时会承诺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支付受害方亲属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以抚慰亲属心灵、尽早解决纠纷。但这种人道主义补偿一定是出于自愿的,如果利用要挟等不当手段强迫加害方给予额外的补偿,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然,如果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下自愿签订了补偿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履行协议。

  

  文案:杨春琴 韩丹 编辑:朱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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