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自2016年开启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到监察法草案一稿二稿、已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再到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所作的监察法草案说明,都强调新机构的名字为“国家监察委员会”。”

那么,为什么叫“国家监察委员会”而非“人民监察委员会呢”?

01 我国立法的传统

从我国传统的立法来看,在二级国家权力部门前冠以“人民”二字是通行的做法。

所谓的二级权力部门,是指直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部门。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大会大会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学理上可理解为“一级权力机关”或者“元权力机关”。

经由宪法确定,全国人大产生的国家机关可称为二级机关:譬如国务院、法院以及检察院。

1、国务院。根据宪法八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亦即,统称国务院的最高行政机关,也称“中央人民政府”,强调“人民”。

此外,省市区(县)镇一级政府也冠以“人民”二字。譬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林和街道办事处”。

2、法院、检察院。中央一级的法院、检察院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市区(县)级的法院也冠以人民二字,譬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由此可见,在国家二级权力机关前冠以“人民”二字是我国的惯例。

02 争议:人民监察委员会还是国家监察委员会?

新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规定:

中央一级的检察委员会称“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

这意味着监察委前不再冠以“人民”二字,与传统的“一府两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颇为不同。

实际上,关于新机构的命名,向来存在争议。童之伟即认为,新的国家机构,“他的正式名称最好是人民监察委员会,区分为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政权传统乃至历史上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传统,都是以‘人民’作为其政治属性的标志的,我国现行宪法继承了这种传统”。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在国家机构前冠以“人民”二字并不合理。前些年,贺卫方曾提出过人民法院的命名规则,建议将“人民”二字去掉,以弱化司法机关的政治性质,强调司法独立。按照这个思路,新的国家机构也不应继续援引“人民”二字。

03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命名依据

宪法最终选择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监察委的正式名称。关于这种选择,官方并未作出直接的说明结合相关的资料,分析如下:

1、有学者认为,监察委员会未冠予“人民”二字是监察委、纪委合署办公的需要。传统的“一府两院”皆由人大产生,是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机构。监察委员会虽然也由人大产生,但因为与纪委合署办公,受到党的纪律检查权的影响较大。这意味着,监察委员会不仅是人民的监察委员会,也是中国共产党的监察委员会。

此时,继续在监察委员会前冠以“人民”二字不再准确,但又不能称为“中国共产党监察委员会”(其法理主体仍为国家机关),故选择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一词作为正式名称。

2、笔者认为,将新机构命名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构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客观需要。

首先,党的纪律监察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使得“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名称不再合适,这个理由是合理的但并不充分。毕竟,合署办公之下仍可在法理上区分属于“人民的监察委员会”和“属于中国共产党的监察委员会”,宪法在命名时当然也可以特指“人民的检察委员会”,继而将新机构命名为“人民监察委员会”。

新机构的命名,是中央改革的大势所趋。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6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六中全会上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什么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又如何与构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背景相契合?

从英美等法治先进国家政府机构命名来看,通常不会在机构前加上“人民”二字,以强调机构的国家性而非政治性。我国将新的机构不再援引“人民”二字,并非是去政治化、去人民化,而是当前阶段的必然选在。

我国当前的马克思主义学者通常认为,社会主义革命完成以后,人民当家做主掌握政权的事实早已通过宪法法律确定下来,故“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专政”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当前的主要问题并非国家的人民性,而是国家事务处理的科学性。

将新机构命名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合理选择。既然是国家的监察委员会,必然是受宪法法律的授权与制约。对国家一词的强调,也意味着将监察委员会视作国家利益与宪法法律的坚定捍卫者,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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