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军龄不满10周年的,每满1年发1.5个月基本工资(军衔、军龄工资,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计算基数包含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复员回农村的士官(入伍时为农业户口),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基本工资。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费用结算】

1、复员费。军龄不满10周年的,每满1年发1.5个月基本工资(军衔、军龄工资,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计算基数包含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军龄不满15周年的,每满1年发2.5个月基本工资;军龄不满20周年的,每满1年发3个月基本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1/2计发。

4、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入伍时为农业户口),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基本工资;军龄为1至6月的零月,减半计算。

5、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10、复员差旅费。按现行因公出差标准执行。

【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费用结算】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转业结算经费一般包括转业费、住房资金、保险基金。一般情况下,当年满服役期人员需等到次年4月份下达转业命令、7月份结算,期间工资由部队供应(转业命令下达后取消工作性津贴)。结算经费包括:

有关文件依据:

1、关于调整军队基本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6〔603〕号)

2、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 号)

3、《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 1727 号)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