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存在即是合理,首先,是否支付或收受彩礼,主动权在公民自己手里。怎么使用支配自己的资产,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应该受到任何人或部门的干涉和阻拦,所以是合法的。

如果通过行政命令来干预这许不合理、但一定合法的彩礼现象。也是不妥当的。有关部门只能是倡导,引导,而不能用行政手段禁止。出台一项政策,首先要考虑当地实际情况。任何不尊重实际情况的规则条款,其实是产生不了好的执行效果的。

我们的社会现在需要"自律",而非什么样的民间风俗都必须由政府主导或干涉。

在我们国家的很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人们普遍遵守的还是传统习惯。女孩长大成家后,就会进入男方家庭生活。承担起男方家庭的立家重任。而对娘家没有服侍尽孝的义务。这就是现实的国情所在。所以在限制彩礼习俗之前,先把女婿也有义务照顾孝敬岳父母的问题先强制执行了

彩礼问题,有关部门应该做的是,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开处理:

如果男女双方达成协议,对两方的父母承担同样的孝敬义务,不分彼此。那么就该提倡引导不索要彩礼。树立文明新风尚。

如果是传统的模式,女方进入男方家庭生活,承担孝敬公婆的义务。或者男方做上门女婿,孝敬赡养岳父母。那么出去的一方收一点彩礼钱。也是合情合理、不可指责的事情。也正是中华文明传统的巧妙之处。毕竟没有谁家的儿子女儿是自己喝风吃水就长大的。收受一点彩礼钱,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我们在改变传统的孝敬赡养观念之前,还真不能禁止彩礼习俗。只可引导,不可强制。如果用一道行政命令来限制公民对自有资产使用的权利。这就牵扯到宪法里的公民财产权问题,可能还涉及到违宪。所以,我们还是应该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来制定合理的政策吧,程序的正义,远比结果更加重要。

有关部门是不应该,也不能够出手强制禁止收受彩礼的,只能是提倡、引导不收彩礼。树立男女平等的孝敬赡养文化,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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