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教思政厅函〔201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党委: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18〕15号)工作安排和遴选方案,经报送单位推荐、专家审议、结果公示,遴选产生5个“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区、10个“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50个“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院(系),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首批“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建设周期为2年,自2018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如下:

  一、扎实开展试点。“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单位要围绕教思政厅函〔2018〕15号文件所列建设任务和建设标准,推动实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强化领导体制,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创新实施体系,加大保障力度,改进评价管理规范,整合各方育人资源,构建一体化育人体系,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二、加强考核评估。坚持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第一年试点单位应按申请书确定的计划与目标,提交中期书面进展报告。两年试点周期结束后,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试点期间,教育部组织专家组不定期对试点单位进行实地评估督导。

  三、严格经费管理。建设周期内,教育部统一划拨专项工作经费(划拨方式见附件2)。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执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8〕13号)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工作经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无关的开支。

  相关工作推进情况,请每季度报我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附件1

  首批“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一、试点省(区、市)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浙江省 湖北省

  二、试点高校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东北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吉林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东南大学

  重庆大学

  三、试点院(系)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中国农业大学农学院

  北京理工大学机械与车辆学院

  北京外国语大学欧洲语言文化学院

  北京语言大学汉语教育学院

  北京交通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北京邮电大学电子工程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华北电力大学控制与计算机工程学院

  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

  南开大学物理科学学院

  内蒙古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

  华东理工大学化工学院

  上海海事大学交通运输学院

  上海大学钱伟长学院

  江南大学食品学院

  南京农业大学工学院

  中国药科大学药学院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宇航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士官学院

  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动物医学院

  浙江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浙江农林大学林业与生物技术学院

  安徽师范大学文学院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护理学部

  福州大学物理与信息工程学院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石油工程学院

  青岛理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山东农业大学农学院

  山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郑州大学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

  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环境学院

  华中师范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中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湖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

  南华大学核科学技术学院

  广西医科大学全科医学院

  海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西南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贵州师范学院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

  贵州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

  云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与管理学院

  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附件2

  经费划拨方式说明

  1. 首批“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专项工作经费由教育部统一划拨至各试点单位。

  2. 除教育部直属高校外,其他试点单位均需填写《首批“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专项工作经费划拨信息统计表(非教育部直属高校)》(见附表),加盖单位财务部门公章,于2018年10月26日前,传真至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同时发送统计表电子版(word版)。

  3. 各试点单位需开具一张发票。发票抬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或教育部),税号:110102000013602,发票备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三全育人”专项资金。发票金额分别为:试点区100万元,试点高校50万元,试点院(系)10万元。请各试点单位于2018年10月26日前,将发票以稳妥方式邮寄至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思想教育与网络处。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17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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