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英国建立金融案件清单制度,将金融案件和对金融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交由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法官审理,为金融纠纷提供更为高质高效的争议解决程序。2015年7月,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进行修订,其中新增63A章“金融案件清单(Financial List)”,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案件进行集中管辖。2015年 10月 1 日,高等法院大法官庭庭长伊瑟顿爵士和商事法院负责大法官弗洛共同签发了《金融案件清单指引》(Guide to Financial List),对金融案件相关诉讼提供了指南。本期他山石将简要对该制度进行介绍。

一、管辖案件

2015年修订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 63A 章定义了三类案件可以进入金融案件清单的案件。

《民事诉讼规则》第63A.1(2)(a)条首先从案件类型的角度进行了规定,包括了贷款、项目融资、银行交易、金融衍生品和复杂金融产品、金融基准、资本与货币控制、银行担保、债券、债务保证、私募基金、对冲基金、国债等金融案件,并规定上述案件的标的额需不低于 5000 万英镑。即从案件类型和标的额两个角度予以了规定。

第63A.1(2)(b)条规定了第二类案件,即审理中需要金融市场专业知识的案件。

第63A.1(2)(c)条规定了第三类案件,即会对金融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第63A.1(3)条对“金融市场”进行了解释,包括固定收益市场(包括回购,债券,信用衍生品,债务证券和一般商业票据)、股票市场、衍生品市场、贷款市场、外汇市场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标准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首先,对于第一类案件,《金融案件清单指引》指出,满足案件类型和标的额两项标准并非是适用该程序的充分条件;如果该案件案情简单,并不需要过多专业知识,则可能被移出该程序。其次,第二类和第三类案件分别从案件的案情和影响两方面对第一类案件进行了补充,例如可能包含第一类案件类型中标的额未达5000 万英镑,但需要专业金融知识,或对金融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再次,《金融案件清单指引》亦指出,法庭有权力(has the general power)把相关程序转入金融案件清单程序,尤其是不符合三类标准的字面规定,然却符合其理念的案件(fall within the spirit but not the letter of the three criteria)。可以说,在金融清单案件的审理上,三类标准各自独立又相辅相成,并且法官在选择是否将相关案件纳入该程序时具有较大的裁量权。

二、管辖法院

属于金融案件清单的诉讼可以在高等法院大法官庭或商事法院提起,高等法院大法官庭和商事法院共同运作这一制度,庭审地点位于伦敦的罗尔斯会馆。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7月,为了进一步加强庭审灵活性和信息化运用,英国的商事法院与商业法院等专门审理商事案件的法院(庭)统称为英格兰及威尔士商事与财产法院,集中审理各地商事案件和涉外商事案件。

还没发生的金融纠纷交法院

还没发生的金融纠纷交法院

三、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规则》的一般程序对金融清单案件同样适用,除非第63A章和诉讼指引对此作出特殊规定。

负责金融案件清单的法官是经授权的大法官法庭或商事法院的法官。在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时将会指定一名负责该案的法官,为某一案件指定金融法官是大法官庭庭长和商事法院负责大法官的共同职责。通常来说,该法官将负责所有后续审前案件管理会议和审理程序,也将作为该案的审理法官。若当事人对于选定案件法官的选定有建议,可在首次案件管理会议前 4 周以书面形式向大法官庭庭长和商事法院负责大法官提出,并将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通常需要所有当事人共同签署意见信,若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则应在首次案件管理会议前 3 周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将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

还没发生的金融纠纷交法院

还没发生的金融纠纷交法院

三、市场测试案件(Market test cases)

该制度还创造性地引入了市场测试案件。

通常,当事人在法院提起诉讼是基于已经发生的纠纷,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测试案件(test case)与此不同,提起该案件的主要目的在于请求法院澄清或解释法律,为后续实践提供指导,这类案件常常起到先例的作用(set a precedent)。在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可参见2009年劳斯莱斯诉联合工会(Rolls-Royce plc v Unite the Union [2009] EWCA Civ 387)。

金融案件清单制度中也创造性地引入了该类案件,称为市场测试案件。英格兰和威尔士二等法院诺尔斯爵士和威廉·布莱尔爵士曾就此评论道:一般诉讼案件争对的是占据上风的火情,但市场测试案件主要目的是预防,即在火势蔓延之前采取举措。当事人在尚未发生真实争议但已存在法律和金融市场上的不确定时,即可将案件提交给法院,并据此进行后期决策。由于这类案件可能对公众利益带来影响,法院将确保所有与有关问题持相反利益的人的论点以适当的方式提交法院。在适当的情况下,经法院许可,相关的贸易、专业或监管机构或协会,或受问题确定影响的第三方,可以参入。在特别重要或紧急的情况下,市场测试案件的审判可由法院自行决定由两名金融法庭法官、或由一名金融法庭法官和一名上诉法官组成的法庭审理。

市场测试案件通过快速响应市场发展,解决实际或潜在的争议,在早期阶段释明法律,能够促进金融稳定,降低法律风险。

四、用户委员会(Users’ Committee)

为了畅通法院、当事人、律师和其他专业组织之间的信息流通和建议渠道,该制度下还成立一个金融案件清单用户委员。委员会成员包括金融清单案件法官,立法机关代表,律师以及各类专业协会等等。

英国商事审判在国际上素有盛誉,既有利于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巩固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商事纠纷解决的法律服务能力,提高司法审判的全球竞争力,吸引各国当事人前来寻求解决商事争议。金融清单案件制度作为英国商事审判改革的一部分,从目前来看成效显著,有许多值得各国学习借鉴的地方。

首先,金融纠纷复杂多样,该制度通过设置金融清单法官,能确保所有金融案件和对金融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都由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法官审理,提升审理质量;

其次,该制度创造性地引入市场测试案件,在纠纷早期阶段即防患于未然,对相关法律进行澄清或解释,降低金融市场法律风险;

再次,该制度在科学设置案件标准的基础上,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确保需要金融专业知识和对金融市场影响较大的案件能够进入该程序;也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灵活性,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弹性、符合需求的纠纷解决方式;此外,该制度也调动了当事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机构的能动性,共同推动案件审理进程,畅通沟通交流机制,促进金融市场繁荣健康发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