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官方通报,2018年10月15日,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委托扬州市广陵区成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对该镇裔庙村车五组韦刚户侵占小运河河道的阻水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韦某及其前妻王某阻止,与拆违人员发生推搡拉扯,阻止拆违未果后,韦某驾车两次冲撞拆违人员和群众,致2人死亡、8人受伤。这里面的重要的问题就是,违建究竟该如何依法认定?遇到暴力行为是老百姓又该如何应对?

  要点一:遇到暴力威胁手段怎么办?

  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经常会遇到征收方限制人身自由、实施人身攻击、扔砖头、半夜砸门、破坏财产、打恐吓电话等逼迁情形。一般情况下,采取此种行为的人员是一些社会的闲散人员。我们要明确,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一定不能畏惧,更不能轻易“犯怂”,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因为只有110才是官方唯一承认的报警电话。当然在实际中,很多派出所并不能有效解决这类状况,有的经常会以“政府行为管不了”来搪塞被征收人。所以我们报警时,一定要进行录音,保留好证据。如果公安局出警切记要索要出警记录回执单;如果公安局不予受理,我们仍可通过法律途径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诉讼,这时报警电话记录就是最有力的证据。之后,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前后都要做好拍照、录音录像等证据的收集工作,以便日后对违法人员、机关起诉时可作为维护自己权益强有力的证据,大大增加胜诉的把握。

  在未及时得到警察帮助的情况下,采取自力救济有时是难免的。但前提必须是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而且,需要重申的是权益应当是合法的,自力救济行为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尽管《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条款,但是法律的规定绝不是为一些不法人员所设立的挡箭牌,就正如扬州此次强拆的案件,面对强拆时当事人没有采取合法途径解决,而是采用极端暴力的反抗行为驾车冲撞人群,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拆迁方,恐都无法构成正当防卫,逃脱法律的制裁。

  要点二:认定违法建筑的主体都是谁?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部门都存在法定的认定违建职权,但是大多数的被征收人并不知晓。下面我们进行简单的列举:

  第一,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法建筑由它来主管;有的地方叫“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相当于规划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二合一,那么就归它来统一认定;

  第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力来管违法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了省级政府的授权。比如在北京,城管部门是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授权的,因此有权要求违建所有权人限期自行拆除违建;

  第三,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法建筑由它来管。

  第四,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它有权认定农村的违法用地类违建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却不具备实施行政强拆的职权。这一类实践中不多见,一旦被征收人遇到了要保持警惕,好好考虑一下自己的房屋究竟是否轮得到自然资源部门来查。

  实践中有所谓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管局等来查处违法建筑的,这基本上是于法无据。严格来讲,能够有权认定违建的部门不下七八个,但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都不容易碰上,被征收人遇上了可以再咨询律师。

  要点三:认定违建的法定程序究竟是怎样的?

  (一)调查取证

  对违法建筑认定,首先要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在调查取证时,会对被征收人作出相应的询问,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在行政执法中,常见的笔录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执法人员让被征收人签字时,我们一定要看清笔录上的内容,如果发现内容与说的或者与事实不符时,一定要求他们修改。执法人员嫌麻烦不愿意修改的话,建议就不要签字。如果被征收人确认笔录没有问题需要签字的话,要注意:一是笔录如果是几页纸的话,你一定要每页都签字;二是在最后签字的时候一定要顶着笔录的内容签字不要留太大的空间,以防止他们事后背着你再添加内容;三是不要忘了写上日期。

  (二)认定违法建筑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尽管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是在此过程中,被征收人仍享有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陈述、申辩权。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二,听证权。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在违建认定过程中,这是被征收人需要重视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完全可以考虑在此时就委托律师参加。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这是十分关键的一步,许多被征收人都不知道,认为一旦政府作出了违建认定,政府就已经占据了主导的地位,可以对自己的房屋随意处置了,这其实是错误的。《城乡规划法》规定,对违法建筑调查取证后,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四)最后的救济

  在当事人不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的申辩进行复核后,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当事人就只有提起复议和诉讼这一条路了。《行政强制法》第4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政府是无权强拆的,否则即使强拆也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在接到限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明律师最后想强调的是,了解了以上这些最重要的违建基础知识,至少在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时,我们能够有多一些维权的思路,那么就意味着我们会少一分采取极端方式“玉石俱焚”的念头。这无论对于哪方来说,或许都是一件有意义的好事情。

  作者丨苏昂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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