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微信开设赌场罪的类型与裁判规则

开设赌场罪为简单罪状,而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计算机网络上开设赌场罪有“建立赌博网站”和“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两种方式。

微信是否属于赌博网站或者其它开设赌场的而形式,法理上有不同理解。不过司法实践已经明确,通过微信赌博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类型一:“赌外围”,以外部结果作为输赢依据。

案号:(2017)粤13刑终87号

基本案情:刘增添组群赌博外围彩“北京幸运28PC蛋蛋”。赌客在微信聊天群上投注外围彩“北京幸运28PC蛋蛋”,每局投注金额从30元至5000元不等。操盘手记录每位赌客投注情况,将结果输入电脑计分软件折算出每位赌客每局的投注金额和输赢情况,并在每局结束后自动结算出每位赌客的账面金额,财务按赌客的积分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赌客。

在以“外部结果作为输赢依据”依据的赌博中,比较常见的是以球赛的输赢、游戏的结果作为博弈的决定性因素。此时,微信群所起的作用是提供犯罪场所。

类型二:微信抢红包

案号:(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671号

基本案情:陈少坚引导参赌人员加入微信群,并雇佣他人收取赌客的赌资(通过私信转账)。在抽取一定的渔利后,陈少坚将剩余的赌资通过发红包的形式发放到群里供群友随机抢取。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少坚与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利用互联网络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

此种类型除了直接抢红包的方式外,还衍生出了以红包尾数大小、单双、幸运位数等为对象的赌博形式。

类型三:通过微信群分流至赌博游戏

案号:(2017)浙06刑终37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郭晓波建立微信群,雇佣朱启武、霍志勋、郭红作为管理或客服人员,组织群内人员在“德扑圈”软件中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参赌人员处收取所赢款项的5%。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晓波、朱启武、霍志勋、郭红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在微信网络平台上建立赌博群,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在此种模式之下,微信群的作用相当于一个赌博信息发布平台,而行为人的作用等同于赌博中介。

类型四:通过微信群帮人下注赌博

案号:(2016)吉0204刑初415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赵一泽提供其在98彩票网的账号密码(该赌博网站依托”PK拾”俗称”北京赛车”的福利彩票开奖数据建立),由张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电脑设备,被告人李博、付诗莹成立微信群接收数十名玩家微信红包,并按红包金额利用账号中的钱款在该赌博网站进行投注,投注开奖后,如有中奖则将中奖钱款小部分截留,其余钱款再以微信红包形式下发至玩家,以此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共赚取人民币14323元。

此种模式之下,被告人通过微信群帮助赌客在其他赌博网站下注,赚取中间费用。此时,行为人既是赌博的组织者,也是赌博网站的赌博者。

裁判规则一:发包的数额计算在犯罪金额中

案号:(2015)岳刑初字第00215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甲每天在群里发出启动包固定金额为500元的拼手气红包(分为5个红包,每个红包的数额随机)供群成员抢,抢得红包金额最少者接着发500元的红包接力,以此方式进行循环。辩护人认为,犯罪数额应扣除刘某甲每天发出的500元启动红包,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犯罪金额应扣除刘某甲每天发起包及其他人员工资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在案号为(2016)浙0111刑初251号,辩护人也提出了将启动红包排除在犯罪数额之外的辩护意见,法院同样不予采信。

裁判规则二:封闭的微信群不是赌场

案号:(2016)浙0302刑初408号

基本案情: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陈某使用其微信号创建名为“五五班小学同学”的微信群,利用抢红包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伙同妻子即被告人朱某一起管理该微信群,并雇佣被告人苏某、洪某及张某(另案处理)帮忙代发红包并抽取头薪。

法院认为,微信群是利用微信创建的、用以邀请朋友在同一个界面进行交流互动的集合,其辐射范围仅限于群内成员各自的朋友,他人需要通过群里人员的主动邀请才能进入。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群聚集的参赌人员系朋友及朋友各自邀请的朋友,并未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而他人亦无法通过网络搜索该群组并径自加入,不符合开设赌场的场所开放性和参赌人员不特定性的特征,因此,被告人陈某利用微信群聚集朋友及朋友的朋友以抢红包比大小方式进行赌博的行为应认定赌博罪为宜。

不过,在案号(2016)浙0783刑初904号等案件中,辩护人也提出了微信群应以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的,但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微信群赌博能够构成开设赌场罪,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裁判规则三:赌资的计算应坚持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案号:(2016)鲁0703刑初234号

基本案情:2016年2月份至2016年4月7日,被告人林春程在名为“新中茶友会”的微信群中组织人员通过发红包押尾数的方式组织赌博,赌资共计600余万元。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林春程两个微信账号中的红包金额进行了统计,但微信红包中存在朋友互发红包的情况,公安机关并未对此进行区分。

法院认为,侦查机关仅仅对被告人林春程使用的两个微信号中的红包金额进行的统计,并不能全面、完整反映被告人林春程开设赌场期间所涉及的赌资情况,因此,应通过微信后台数据进行分析,将朋友之间互相发红包的数额排除在外。根据赌博规则,接受的单笔投注在10到3000之前,故不再此范围的红包,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应该提出在犯罪数额之外。

裁判规则四:以公开性区分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

案号:(2016)浙1024刑初401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官张辉伙同他人以参股形式在腾讯微信中开设群名为“兄弟情普京娱乐会所”、“辉辉拉斯维加斯娱乐会所”等微信群,并组织他人进群参与“牛牛”赌博,期间招募被告人朱继远、周淑露等人负责群内赌局管理、赌资结算、抽头营利等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构成开设赌场罪,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赌博群主要由被告等人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拉人进群参与赌博活动,其赌博场所并不具有自动吸引赌博人员的特点,相对隐蔽不公开,因而构成赌博罪。

裁判规则五:以赌博为名诈骗时应认定为诈骗罪

案号:(2017)湘0922刑初7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覃某某与他人商议各出资一台电脑,在家中二楼建赌博微信群并邀集专门从事网络诈骗的”鱼手”(网络用语)来拉被害人进入该赌博微信群进行充钱兑换游戏分进行名为”PC蛋蛋”、”幸运28”的赌博活动。被害人要求退分将游戏分兑换为钱时,四人则将该被害人踢出该群,并迅速将其拉黑,所得钱全由”鱼手”与四人按照”鱼手”得70%,四人得30%进行分配。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覃某1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赌博中若存在诈骗手段,则可能构成赌博罪(而非诈骗罪)论处。在案号为(2015)海刑初字第1047号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曹×等人先共同预谋设立赌局引诱他人参赌,再通过直接参赌或串通作弊等行为获利,属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意见的规定,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来源: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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