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专司法律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人民法院罚款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法院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详细公开罚款及其执行情况。

山东招远市人民法院对不配合调查的荣成市公安局罚款十万的新闻已经爆屏,评论汹涌如潮。评论中,认为法院敢于碰硬,为法院叫好的居多。同时也不乏质疑之声。

这款到底该罚不该罚,有关方面应当继续下回分解。

“当时为何不配合律师?……要等调查以后才能作出答复。”荣成市公安局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说。行使公权力的公安机关应当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当时为何不配合律师?荣成市公安局确实应当继续下回分解。

荣成市公安局是否存在拒不配合的情况?应不应该被处以十万的巨额罚款?如果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当继续下回分解,说法明理,释疑解惑,为今后的类似案件提供指引。

媒体也不能仅仅止步于争相报道出罚款十万的新闻来博人眼球蹭热度,也应当继续跟进报道,继续下回分解有关机关的回应、解释、回答。

关于法院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甚至政府部门罚款,早已不是新鲜事了,网上一搜一大把。长期以来,社会上一直有一种疑问:那么多的罚款决定书有多少得到了执行?因为许多新闻报道缺少执行罚款决定书的后续报道,法院也鲜有主动向社会公示的,这疑问于是一直存在。本次罚款决定能不能得到执行?公众一样关切,这也应当是各有关方面下回分解的重要内容。

笔者在相关文章后留言:这罚款最终能不能执行到位?据笔者所知,罚款决定书与判决书一样,也存在执行的问题。不料,笔者的留言迅速遭到反击,有朋友认为,敢于作出罚款决定,就已经相当不容易了,就胜利了。言下之意,关心罚款的执行纯属多此一举。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罚了不执行,不如不罚。

不可否认,率先对妨碍诉讼的公权力机关与其他普通人一样看待,该处罚时一样处罚,这需要有带头吃螃蟹的极大勇气,从某种意义上说,作出罚款决定就是一种胜利。但如果经常罚了不执行,久而久之,一纸空文的罚款决定书还有谁相信?毫无疑问,罚了不执行,仅有的胜利即也将逐渐被稀释,到头来哪里还有什么胜利可言?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是缴纳罚款还是申请复议?都要等调查以后才能作出答复。” 荣成市公安局负责人回答媒体时这样说,如果荣成市公安局准备在缴纳罚款与申请复议之间二者择一,认为申请复议后复议结果出来之前可以不缴纳罚款,那又是大错特错了。

采取措施加大罚款执行力度

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书是否得到了执行?由谁监督?怎样监督?法律缺少明文规定,这恐怕是据说的部分罚款决定书没有得到执行的主要原因。应当采取措施加大罚款执行力度。

法院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详细公开罚款及其执行情况。专司法律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人民法院罚款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罚款不执行,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与国家财政戚戚相关的公民或有关团体应该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公开罚款情况。可以比照诉讼费用缓交、减免办法,授权法院院长按程序对经济确实困难的被罚款人决定缓交、减免罚款。

监察委员会应当负起责任,对失职渎职不执行罚款决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对滥用职权决定缓交、减免罚款的进行追责。

多管齐下,依法将罚款决定书落到实处,将罚款收缴到位,减少法律白条,才能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进而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增强法律权威。希望以后的类似新闻报道中,在处以罚款的内容之后加上一句话:该罚款决定已经执行到位(没有执行的说明原因)。

无论如何,招远市人民法院对荣成市公安局罚款十万之类的事情都应当有个下回分解,而不应当热闹一阵后被悄无声息地被“和谐”掉。

作者:黄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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