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记者 王瑞平 赵要伟 通讯员 赵林林)酒后耍泼,哄闹法院,当众辱骂法官,嵩县法院依法决定对家住德亭镇德亭村的史某学司法拘留15日。

2018年11月16日下午,该院刑事审判团队组织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双方当事人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史某学借着酒劲谩骂对方当事人曹某会,法官当场予以劝阻,史某学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开始辱骂法官,并在法院办公大楼哄闹长达20分钟,严重扰乱办公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维护司法权威,该院依法做出上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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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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