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于2017年9月1日生效,其第十五条对“股东能否直接诉请法院要求分配公司盈余”作出明确,答案是否定的。但,一旦法院判决公司盈余分配的法律文书作出并生效,公司法定给付义务随即产生,股东即可主张公司支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应分配盈余金额的相应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于2017年9月1日生效,其第十五条对“股东能否直接诉请法院要求分配公司盈余”作出明确,答案是否定的。

面对公司拒不分配盈余的窘境,股东权益如何捍卫?

对于公司盈余是否分配,公司股东之间会有不同的意见,但即便股东决议盈余暂不分配亦会用于公司经营,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法的态度更倾向于将公司盈余分配划归为公司自治范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决议。

当然,如果一刀切将公司盈余分配完全交由公司自治,难免部分股东利益会因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而受到侵害,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但书条款中为司法干预公司盈余分配预留了司法空间。

分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股东诉请强制分配公司盈余应满足如下两点:

1. 公司有盈余可供分配。

公司税后利润在分配前,依法需依次弥补公司亏损、提取公积金。在扣减完以上款项后仍有盈余的,股东可就盈余数额进行分配。

2. 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盈余,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公司不向股东分配盈余系因部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所致,例如股东隐匿、转移、私占公司盈余,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等等,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直接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此外,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面对公司拒不分配盈余的窘境,股东权益如何捍卫?

1. 股东诉请公司支付分配盈余的利息能否获得支持?

对此应分情况处理。公司盈余分配并非公司对股东所负法定之债,在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前,公司不负有盈余分配的义务,因此,股东诉请公司支付自盈余产生之日起的利息难获支持。但,一旦法院判决公司盈余分配的法律文书作出并生效,公司法定给付义务随即产生,股东即可主张公司支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应分配盈余金额的相应利息。

2. 股东能否在盈余分配诉讼中一并要求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董监高等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公司可供分配的盈余直接关系到股东可分得利益,在公司经营中,不乏公司股东、董监高等人员违反法规、公司章程,因滥用股东权利、关联交易或职务失职等损害公司利益,减损股东可分得盈余。对此,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可要求该人员在其向公司赔偿义务范围内向股东承担盈余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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