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款极具发展潜力的产品,供应链金融融资产品的搜索在各个资金服务商眼中一直是一块较大的蛋糕。

存货质押、保理、仓单质押等,在日常生活中都较为常见,以我们众创金融来说,动态化监管的存货质押与应收账款融资较为多见,那么我们今天来了解一下这个大家平常在心里不怎么有底的仓单质押。

供应链金融里的仓单质押

一、仓单

接触过仓储物流的小伙伴们应该都时常见到过仓单,虽然其上标明的具体内容基本相同(《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到必须具备的要素),但是形式上却是多种多样,那么究其本质,仓单在法律上是一个什么概念呢?其质押的本质又是什么呢?

首先,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是为仓单。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其次,作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虽然其为证明持单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是代表仓储物所有权的有价证券,但其背后所代表的隐含权利更形象的表述则应是存货人对仓储保管人的一个对仓储物的返还/交付请求权。

再次,作为一个具有对仓储物有返还/交付请求权的一个权利(《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将仓单视作一个权利),那么其应归类为有价证券(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比如商品证券、资本证券、货币证券等)。

供应链金融里的仓单质押

二、仓单质押

既然仓单作为一个有价证券,那么用仓单作为质押担保来进行融资便于法律逻辑上无障碍可言。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来看,仓单是可以作为权利来进行质押的,以其做担保来进行融资,是完全可以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在仓储物流管理尚未规模化运作即尚属于“小作坊”式的仓储管理中,人员职业操守、工作失误率、仓储方与融资方共同故意违约、仓单极易造假等等。这时在选择以仓单出质作为担保手段的借款人及其存储物品的仓库时,就需要格外谨慎。

毕竟开假银行诈骗的人都有嘛……

这里呢,就不得不提一下我们众创金融的尽职调查咯:更全面的尽职调查,最大程度的降低借款项目风险!

供应链金融里的仓单质押

三、仓单质押的生效及仓单提前到期

(一)与动产质押相同,仓单质押的生效也需要将仓单交付给质权人时才能够生效。

(《担保法》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二)在平常的仓单质押过程中,时常会遇见借款人资金使用期限要长于仓单中所在仓储物存放截止日期,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该怎么办呢?

《担保法》第七十七条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可以提前兑现或提货,并将该部分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第三人提存!

供应链金融里的仓单质押

四、仓单质押的“技术性”总结

(一)资金提供方与借款人及仓储方确认仓单真实性,最好由仓储方签署一个类似《协助行使质押权声明/保证书》的法律文本,以确保资金提供方最大便利地行使质权;

(二)资金提供方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及关于销售回款账户的监管协议或者约定销售完成即还款;

(三)如果是资金提供方所合作的仓库或者自己建有仓库,仓单质押不如存货质押来的便捷;

(四)借款人在监管账户中划转相应资金的,资金提供方可以开具分割仓单由借款人提取部分货物,直至往监管账户中划转全部其需要归还的款项或者已还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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