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明诉讼实战诀窍:“找准切入点”,确保案件胜诉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将土地转包给第三人,转包合同是否无效案情简介:

1995年1月,某村村委会与谢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将村集体所有的15亩土地发包给谢某,并且约定:若谢某转包给他人,须经得村委会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某村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2000年,谢某出去打工,将土地转包给侯某,每亩每年100元,期限为30年。侯某承包土地后,将部分承包土地用于自己儿子建房所用,且未能办妥建房手续。2009年,谢某从外地打工回来,没有土地耕种,要求收回土地,但侯某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谢某欲以自己转包行为未经某村村委会同意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侯某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

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将土地转包给第三人,转包合同是否无效败诉原因分析:

从上述案件情况来看,谢某认为自己转包行为未经发包方同意,因此和侯某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上述起诉理由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是错误理解了发包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按照上述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转让的条款能否导致转包合同无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发包方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本案中村委会与谢某约定“若谢某转包给他人,须经得村委会同意,否则转包行为行为无效”是对抗法律规定的,应归于无效。也就是说,谢某与侯某之间的转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谢某请求确认与侯某之间的转包合同无效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将土地转包给第三人,转包合同是否无效反败为胜策略:

仔细研究谢某和侯某之间的土地转包合同及侯某履行合同情况,我们抓住一个细节,侯某将部分承包土地用于其儿子用于建房使用,针对这个情况,我们提出的“反败为胜”的策略是“找准起诉切入点”,确保案件胜诉。就是从侯某改变承包土地用途入手,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搪养鱼。”本案中谢某转包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侯某擅自进行建房行为违法。同时双方的合同约定明确了侯某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否则有权收回土地。在这种情况下,谢某以侯某擅自改变转包土地的用途,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将土地转包给第三人,转包合同是否无效风险提示及预防方法:

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承包期内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不准强行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上述规定的,承包方可以起诉或仲裁解决问题。

作为承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但应该签订相关书面合同,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最好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或备案,尤其是对于在外面打工的农民,可能将来要回原村集体继续务农情况下,可以选择和别人签订代耕合同,确定自己回家后可以收回土地,也可以在转包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即自己回家务农后可以解除转包合同,以免将来发生纠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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