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纾困民企”有感

华说

岁末年初,尤其是元旦、春节两节之际,各地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对生活困难群众大抵会予以例行的慰问,“送温暖”的一幕,于是乎在神州大地密集地次第上演。刻下离元旦、春节尚远,有一个群体率先却感受到了“送温暖”的热度,那便是处于困境中的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座谈会之后,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便鱼贯而出,唯恐不及之状可掬。昔日“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民营企业,忽如一夜春风来,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然所谓过犹不及,虽然心意可感,不免有用力过猛之处,其实是不足为训的。综观这密集出台的“纾困”政策,以经济学眼光视之,有做对的,也有大可商榷的。这里择其要简略说一下罢。

先说一下做对的罢。做对了什么?最起码有以下三项。

其一,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限时清零”。新华社的通稿说:“会议(注1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本次专项清欠活动由国办牵头督办,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审计部门要介入。凡有此类问题的都要建立台账,对欠款“限时清零”。严重拖欠的要列入失信“黑名单”,严厉惩戒问责。对地方、部门拖欠不还的,中央财政要采取扣转其在国库存款或相应减少转移支付等措施清欠。大力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大幅提升商业债务违约成本,严禁发生新的欠款。清欠情况要在明年春节前向国务院报告。”要而言之,一是过去的老账要“限时清零”, 一是严禁发生新的欠款。

政府部门以及类政府的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事情本身其实简单不过: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违约了。在当下的中国,能强力约束这种违约行为的,除了自上而下的各级政府,别无他法。国办牵头督办、各部门各负其责、审计介入的专项清欠行动,本质是纠正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违约行为,迫使其履行合约。此事非政府出手不能办到,当然是做对了。

其二,减税降费。财政部的主事者近期在多个场合放言,在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的基础上,将出台更大规模的减税、更加明显的降费措施,真正让企业轻装上阵、放手发展。而在各地政府出台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中,减税降费也是重点之一。譬如说,上海日前发布的《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求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地方权限内的有关税费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降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实施新增产业用地出让底线地价管理等等。又譬如说,江西省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补充政策措施的通知》,在原有基础上,再次推出22条降成本政策措施。

减税降费向来被视为促进经济发展的良方。道理何在?可以从两方面看。从市场交易的角度看,增加税负会带来市场交易规模的萎缩,带来“无谓损失”。骤眼看来,税收只是国民收入在政府部门与企业和居民部门之间的一种“收入转移”,税收的增加,只是政府在蛋糕的切分中获得的更多一点,企业和居民所得更少一些,而蛋糕本身不变。但其实并非如此,政府收入的增加与买卖者收入的减少并不是简单的转移和替换,而是会带来更大的代价:买者和卖者因为税收增加而导致的损失大于政府收入的所得,两者之间的差额,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无谓损失”也。从收入权利的角度看,税收的收入权利往往模糊不清,利益团体从中浑水摸鱼,而被征税者频频防守,由此带来了大量的租值消散。不管从哪个角度看,增加税负不利于经济发展是确定无疑的。反之,减税降费是不折不扣的“正能量”,对处于下行的中国经济而言,无论是从短期还是长期来看,都是最好的“刺激”措施。

其三,放松管制。从出台的扶持政策来看,无论是中央政府层面还是地方政府层面,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和压减行政许可等事项被首当其冲地提及。譬如说,国家发改委宣布,今年年底前修订完成并全面实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明年3月底前,全面清理取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对外资设置的准入限制,实现内外资准入标准一致;进一步压减行政许可等事项。全面清理现有许可事项,明年3月底前修订公布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外许可一律视作违规审批。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审批。在试点基础上明年在全国开展全流程、全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部实现各类投资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管制之害,众所周知。管制是用行政力量阻碍和排挤竞争,而竞争的激烈程度往往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增长密切正相关。另一方面,管制大抵带来贪污腐败,有权力的管制的部门和个人往往上下其手,与此同时企业为了绕开管制想尽各种办法,租值消散是结果。因此,放松管制是“纾困民企”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正着,做对是没有疑问的。

然而,“纾困民企”的政策中,目光所及,有两点亦大可商榷的。

其一,中国银保监会主事者表示,将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会设定相应的政策目标,让民营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初步考虑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要实现“一二五”的目标,即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三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

民营企业是企业,银行亦是企业,有着自己的成本和收益的考量。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由来久矣,不是如舆论所言银行“嫌贫爱富”那样简单,而是有着内在的经济逻辑的。强迫银行完成对民营企业贷款“一二五”的目标,无疑有形之手的强行干预了。此讯息的传达,恰恰是反作用负效应。虽然有人辩解说,“一二五”并非是对每家银行的硬性考核指标,而是整个行业的方向性指标,不会对单家银行提出具体指标,也不会要求每家银行都必须要达到。但没有每家银行的具体指标,又何来达成整个行业的方向性指标?当然,银行可以巧立名目,可以暗度陈仓(可以打赌,一定是这样的),最终完成所谓的“一二五”的目标,而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一仍旧贯,又有何益?

其二,司法部主事者提出,切实防止一些部门在执法中对民营企业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说服、建议、协商等手段解决的,要以教育为主,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法治精神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亦是法治精神所在。对违法行为既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则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何来的“可以通过说服、建议、协商等手段解决的,要以教育为主”?民营企业一般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其他企业又当如何?倘若法律条款本身有问题,则应该修改条款;倘若法律没有问题,而是执行上存在偏差,则应当约束、纠正执法行为。法律如橡皮筋,则非法律之福也。

“纾困民企”,其实不难,重要的是做到这一点:“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

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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