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排污费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如果未按时缴纳排污费,根据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应当予以追缴。近日,江津法院受理的重庆市永川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某机砖厂不履行缴纳排污费案件,就是因为被执行人欠缴排污费,被依法追缴。

  2016年7月12日,重庆市永川区环保局对重庆市永川区某机砖厂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应缴纳排污费情况进行了核算,确定其2016年4月至6月期间应缴纳各项排污费共计3153元,并依法送达了《排污核定和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和《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缴纳上述费用。2017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督促履行缴纳排污费义务催告书》,要求其缴纳所欠排污费3153元,但重庆市永川区某机砖厂仍然不愿缴纳。永川区环保局遂依法移送江津法院强制执行。

  江津法院受理该案后,向被执行人发送了书面的《环境保护告知书》,告知其有缴纳排污费的法定义务。通过法院耐心细致的工作,重庆市永川区某机砖厂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主动履行了补缴排污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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