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合同成立以后,双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需要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如果在合同成立过程中,有缔约过失行为的,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那么,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别是什么呢?今日晏艳律师为您解读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关问题。

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关问题

起源依据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晏艳律师表示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晏艳律师在这里要强调,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如果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晏艳律师表示,如果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责任保护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晏艳律师表示在制度设立之上最初就是为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晏艳律师表示,正是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信赖其与对方签订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晏艳律师表示,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民法一般原理应给当事人予以补偿,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则难以建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从而使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失去法律保护。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合同生效后,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使得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得不到实现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性质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并且晏艳律师表示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晏艳律师在此处表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办法等;同时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如它规定了定金罚则及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赔偿额等。但违约责任的性质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上。

责任时间

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晏艳律师表示在这个过程中间,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合同标的不适法而无效,或因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晏艳律师表示,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撤销时,当事人已经为订立合同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或为签订此合同而丧失了其他利益机会,这样立法上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而创制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如合同已成立但不生效,此时并没有产生合同义务,因而不产生违约责任,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

律师评析

商事行为又称商行为、经济行为、 商业行为, 与民事行为相区别而具有独立的特征。是商主体所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而商事行为对于国家经济建设发展,是极其重要的参考之一。晏艳律师真诚地希望,每一位当事人在进行商业行为时能够“仰望星空、脚踏实地”并充满激情与自信,只有这样,才能让中国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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