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来,我局张洪派出所以创建枫桥式派出所为抓手,不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把各类矛盾纠纷风险化解在小、处置在早、解决在萌芽状态。

近日,该所对一起轻伤害案件民事赔偿成功进行了 “诉前调解”,受到了辖区干部群众及案件当事人的普遍赞誉。

2019年4月22日,刘某因购买车辆问题与肖某发生纠纷,在刘某驾驶纠纷车辆行驶过程中,肖某抓住车辆前面倒车镜拦车阻挡,刘某在明知肖某已抓住车辆倒车镜悬空的情况下未停车而继续前行,致使肖某摔伤,经鉴定肖某伤情为轻伤一级,2019年10月8日,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由于受害人肖某医疗费等费用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导致肖某病情得不到及时治疗,肖某到派出所反映要求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为使案件尽快得到处理,化解当事双方矛盾,使受害者损失得到补偿,张洪派出所新一届领导班子认真研究对策,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化解新路子、新方法,所领导多次请示县公安局、县检察院,掌握法律界限,并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讲解法律政策,消解了受害人肖某心中的怨气同意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节,后经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同意,2019年12月13日,张洪派出所邀请张洪司法所、张洪法庭在原底警务室调解室对刘某故意伤害案件民事赔偿问题进行了“诉前调解”,旬邑县公安局副局长乔一,旬邑县人民检察院第一监察部副主任高诚,张洪法庭庭长师爱民,张洪司法所所长王国栋及受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了公开调解会,会上张洪派出所所长张兆煦对案情进行了通报,张洪法庭、张洪司法所向当事人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依法做了阐释,双方当事人均一致要求并同意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会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经过耐心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由刘某赔偿肖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7万元,受害人当场出具了谅解书,此案成为我县首例轻伤害案件民事赔偿问题“诉前调解”的典范。

张洪派出所创新开展的轻伤害案件民事赔偿调解开创了我县“诉前调解”的先河,以实际行动践行了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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