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被告人韦某宁提出其收买被害人时已经取得她们父母同意,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只要是以卖出为目的,收买或贩卖妇女、儿童,均可构成拐卖儿童罪,至于被收买妇女、儿童的父母是否同意,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宁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和贩卖妇女、儿童3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原标题:贩卖3名妇女儿童,南宁这两个“人贩子”被判刑!)

日前,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拐卖妇女、儿童案。被告人韦某宁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黄某乾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收买被害人后 再贩卖给他人

2018年5月,被告人韦某宁以出卖为目的,经韦某某介绍,从广西博白县收买当时仅16岁的被害人陈某连,养在其家中准备卖出。当年11月,韦某宁经一名绰号叫“老叶”的男子介绍,从广西灵山县某镇收买被害人陈某玲,并将陈某玲卖给韦某,获利3500元。

2019年年初,被告人韦某宁、黄某乾共同将12岁的被害人朱某莉卖给樊某,获利3万元。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莲、陈某玲、朱某莉均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

贩卖儿童 构成拐卖儿童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宁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和贩卖妇女、儿童3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告人黄某乾以卖出为目的,贩卖儿童1人,构成拐卖儿童罪。

关于被告人韦某宁提出其收买被害人时已经取得她们父母同意,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只要是以卖出为目的,收买或贩卖妇女、儿童,均可构成拐卖儿童罪,至于被收买妇女、儿童的父母是否同意,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

鉴于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韦某宁在庭审过程中虽对其行为的性质有所辩解,不影响坦白的认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某宁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黄某乾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依法向被告人韦某宁追缴违法所得三千五百元,向被告人韦某宁、黄某乾追缴违法所得三万元,没收并上缴国库。

李琮 本文来源:南国早报 责任编辑:李琮_B11284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