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因毒而起」伪造驾驶证冒用他人身份,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7月,在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吉林分局开展的一次夜查行动中,一个“涉毒”报警指令牵出了一连串的“故事”。

2018年7月6日,吉林分局在吉林市周边高速公路部署警力,严查周末酒驾毒驾、涉牌涉证等重点违法行为。

「普法:因毒而起」伪造驾驶证冒用他人身份,追究刑事责任!

21时,吉林分局指挥分中心发出报警指令:一辆吉BN****的涉毒被布控车辆在辖区沈吉高速出现。指挥分中心立即向站口执勤民警发出指令,注意发现嫌疑车辆。

半小时后,嫌疑车辆在沈吉高速公路吉林南收费站出现,民警上前检查该车驾驶人发现,该人确实为涉毒人员,而其提供的驾驶证信息却非本人信息,其出示的驾驶证有明显破损,驾驶人照片有脱落、粘贴痕迹。

经民警核实:驾驶证信息为刘某,而驾驶证内驾驶人照片为涉毒人员即驾驶人杨某,该驾驶人提供的驾驶证为变造后的驾驶证。

「普法:因毒而起」伪造驾驶证冒用他人身份,追究刑事责任!

经民警调查,杨某曾因吸毒被警方查获,并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采取社区戒毒措施,其驾驶证已被注销。

「普法:因毒而起」伪造驾驶证冒用他人身份,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知识讲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普法:因毒而起」伪造驾驶证冒用他人身份,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民警提供的证据,杨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社区戒毒结束后,杨某找来朋友的驾驶证、换作自己的照片做了个“假证”驾车,想蒙混过关。哪成想公安民警的火眼金睛已经盯在了源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对驾驶人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15日以下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项,对驾驶人杨某使用伪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15日以下拘留;最终,对杨某合计处以7000元罚款,行政拘留18日。

法律知识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后,吉林分局民警对杨某所使用的假证展开了调查。经证实,假驾驶证为杨某本人变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杨某的行为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

7月25日,吉林分局经对杨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