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另外,从当天的点菜单来推断,14人的聚餐才23瓶啤酒、2支125ml的白酒,其中一瓶白酒还被打破,饮酒量有限,且当晚聚餐过程中都是丁某自斟自饮,无人向其敬酒、劝酒,造成丁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交通事故。东莞一小伙参加部门聚餐后醉酒骑车摔死 家属把同事告上法庭索赔124万。

原标题:东莞小伙因这事丧命,同事被索赔124万!年底聚餐要当心!

同事朋友间聚餐

难免推杯换盏,小酌几杯

这本是人生快事

但在觥筹交错之间

肯定会有人劝酒、喝酒

在氛围的带动下

你劝还是不劝?喝还是不喝?

怎么对待那些醉酒的人?

如果不妥善处理这些问题

很有可能幸事就会变惨事!

东莞一小伙参加部门聚餐后醉酒骑车摔死 家属把同事告上法庭索赔124万!

昨天

此案正式公开开庭审理

死者丁某是东莞桥头一间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今年5月11日晚,他与部门同事在公司对面的餐馆聚餐。14人的聚餐,一共点了白酒2支、啤酒23瓶以及部分饮料。

白色衣服的就是丁某

当天的聚餐持续不到两小时结束,当晚7点14分,丁某骑自行车回家,三分钟后,他因操作不当,连人带车翻到路边的排水沟,直到当晚11点48分才被人发现,此时丁某已死亡。

后经鉴定,丁某的死亡原因为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27mg/100ml,并认定丁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虽然从结果上认定

是丁某醉酒骑车导致此次事故

负全部责任

但是在丁某家属看来

当天聚餐的同饮者存在劝酒敬酒行为

丁某才会醉酒

加上这些人没有对丁某尽到照顾义务

最终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

公司和部分共同参与聚餐的同事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一方(丁某家属)

今年11月,丁某的父母及儿子将公司和王先生、张先生、李先生三名同事告上法庭,索要 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4万元

在法庭上,丁某的代理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作为证据,“出事当天晚上7点21分、27分、36分,公司的这个主管曾经发了三次微信问丁某有没有到家,这么长时间没有人回复,他们也没有采取措施,很明显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但四被告的代理律师则进行了如下反驳↓↓

被告一方(公司及其部分同事)

当天聚餐是同事自发聚餐,非公司行为,且公司已通过投保团体意外险对原告进行了约20万的补偿,足以弥补相关损失。另外,从当天的点菜单来推断,14人的聚餐才23瓶啤酒、2支125ml的白酒,其中一瓶白酒还被打破,饮酒量有限,且当晚聚餐过程中都是丁某自斟自饮,无人向其敬酒、劝酒,造成丁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交通事故。因此,四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公司对员工投保过团体意外险

事发当日的点菜单△

被告代理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在此次事件发生之后,该公司再也没有组织过任何形式的团建,也没有员工敢参加聚餐,大家都害怕124万的巨额赔偿。

法庭上

双方各执一词

因原告方拒绝调解

案件将择日宣判

虽然结果还没出

但是莞事君认为此案非常有警示意义

尤其是现在年关将至

各类聚餐全都安排上了

莞事君希望大家能够保持警惕

平时聚会

希望大家能不喝就不喝

能少喝就少喝,千万不要贪杯!

未成年人尤其不能喝酒!

在明知对方不会喝酒或者已经出现醉意时

大家不要再去给对方劝酒!

不要拿对方的生命开玩笑

以下4种聚餐喝酒行为

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

1

1. 强行性劝酒,比如同桌饮酒者以“不喝是怂货”“是朋友就喝”等言语刺激或采用野蛮肢体动作强行劝酒或灌酒。

2. 明知对方不能饮酒或身体状况不佳不宜饮酒,仍劝其饮酒进而诱发疾病或导致死亡。

3. 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身体时,同饮者对其有一定的照顾义务,若未将其送至家中交其家人照顾或送去医院以保证处于安全状态。

4. 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驾车、剧烈运动等行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未劝阻或未有效劝阻导致发生损害后果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是强调过很多次的了

不仅指驾驶机动车

骑自行车、步行同样也适用

在醉酒的状态下

建议让家人来接或者让同事朋友送

不要独自上路

不论是为了家人

还是为了自己

一切都要以安全为主!

知多D:

关于喝酒的这些安全知识

你一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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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今日莞事、****、东莞阳光网、浙江卫视

编辑|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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