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说法】两次补充侦查,一审一槌定音,天水这位“功德主”栽了!

今年一月

我市首例网络传销案件

被公安机关移送至麦积区检察院

但是检察官在查看案卷后

却发现审理困难重重

作为“善心汇”中的“A轮功德主”

本案中的嫌疑人于某是否触犯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检察官会如何办案

法院又将如何审理

案件证据单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但检察官在反复查看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后却发现,此案证据单薄。

【麦积区检察院公诉科员额检察官 吴群】因为确定为组织传销领导罪以后她需要证明她的组织管理宣传作用,这是一方面。第二方面她的层级和人数达到一定要求之后才能构成这个罪名。

“善心汇”真面目

今年2月,负责办案的检察官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新的侦查结果,检察官认为,于某在组织管理方面的部分问题依然答案模糊,于是再次退回补充侦查。这一次在层层的证据面前,检察官的疑虑逐步得到了消除。

经查明,2016年7月,于某经朋友介绍加入“善心汇”组织,成为该组织会员,经过多轮投资,获得了高额收益,之后于某便以高额收益为诱饵,积极宣传,发展下线,从中获取管理奖。

截至2017年7月,于某直接、间接发展下级会员600多人,累计收益46万多元,获利13万多元。至此,检察官认为,被告人于某通过“善心汇”网络平台,以扶贫为名义,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善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将直接、间接发展下线的投资额作为自己的返利依据,为“善心汇”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了重要作用,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7月

麦积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

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那么在庭审中

法院将如何判决

今年9月,检察官吴群作为公诉人出庭公诉,庭审中,于某提出了诸多证据,极力否认自己的传销活动,还称自己因此曾帮助过失学儿童和残疾人。

【麦积区检察院公诉科员额检察官 吴群】作为你自己来说,只是说你做了一件善事,但是不能说你借此机会来说,你这个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是说非法的。

检察官同时还出示了犯罪嫌疑人于某的银行流水,数据显示,她在“善心汇”中后期的投资越来越大,并获取了不少管理奖和利润,甚至于某还掏钱将自己由普通会员晋升为“A轮功德主”。在扎实的证据指证下,于某最终认罪伏法。

【麦积区检察院公诉科员额检察官 吴群】你3000块钱一个月就要返到800到900元可能吗?企业还是行政机构来说,都是不能掏钱买你上升的一级的,她这个可以掏钱的。

天水“功德主”被判刑

经过四个多小时的庭审,最终法院认为,“善心汇”组织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依托“善心汇”网站的会员管理平台,以静态或动态的高额收益为诱饵,通过口头宣讲和微信网络积极发展下线,参加者在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后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故该组织是一非法的传销组织。

【麦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张晓刚】被告人于某“A轮功德主”,属于组织者、领导者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实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是于某在整个过程中不是发起策划人员,起次要从属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

最终依据被告人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的态度,麦积区人民法院以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善心汇组织是近年来发现的

新类型的网络传销组织

该组织利用市民做善事又能获利的心态

来蒙蔽部分群众

建议广大市民提高警惕

不要上当受骗

本台记者:彭薇   见习记者: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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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刘丹

责任编辑:胡亚斌丨编辑:丁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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