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的指导意见和该《意见》均规定,恶势力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但《意见》进一步指出,仅有上述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意见》明确指出,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精准界定黑恶势力,

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

在打击恶势力的斗争中,应当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以便对恶势力的精准打击,高效预防。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多个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详尽规定。在此基础上,“两高”“两部”联合颁布《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形成叠加效果,对于精准打击恶势力有重要影响。

《意见》的亮点在于对黑恶势力高压严惩的同时,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意见》开宗明义,第二条明确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就要求司法机关贯彻依法治国,落实罪刑法定原则,正确把握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的关系,从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意见》强调了恶势力的概念,增加了“欺压百姓”的表述。因此,如果实施了相应的违法犯罪活动,但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也不应认定为恶势力。这就要求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特定的主观动机,并且对普通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直接的危害。2018年的指导意见和该《意见》均规定,恶势力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但《意见》进一步指出,仅有上述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意见》明确指出,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一规定排除了一般纠纷引发的普通刑事案件成立恶势力的可能,避免了因为恶势力这一概念隐含的模糊性而扩大打击范围。

在恶势力形成的认定上,该《意见》较2018年指导意见更为严格,后者仅规定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并没有时间限制。《意见》要求行为人是在2年之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一要求强调恶势力之所以成为势力性危害,要求其具有一定的时间延续性,其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过程的延续性、持久性和行为的惯常性。这就避免了对持续时间还很短暂的团伙被认定成立恶势力,例如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但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同样,对于虽然实施了多次违法犯罪行为的,但在时间上超过2年,属于在较漫长的过程中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具有时间的持续性、行为的惯常性、成员的固定性的团伙,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也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意见》要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一次犯罪活动,可以是犯罪活动和若干次违法活动的集合,但不能将并不包含一次犯罪活动的多次违法活动理解为此处的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不过,为了避免有的犯罪活动单次均不成立犯罪,从而欠缺这一特征,《意见》指出,可以将几次违法行为累加后作为一次犯罪处理,然后和其他单独计算的违法行为合并计算符合“多次”要件后,认定成立恶势力。

《意见》在行为参与人数条件上,要求相对集中固定。以往的司法文件仅仅规定恶势力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但《意见》进一步明确,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然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但成员较为固定其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恶势力。但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样避免了将纯粹临时纠集,纠集者分别和不同人员共同实施犯罪,成员完全不集中、不固定的若干次共同犯罪,仅仅因为有一个共同的纠集者,就将所有人员都认定为恶势力,从而扩大恶势力的适用范围。

《意见》对于恶势力的规定,表明了司法机关严惩黑恶势力的坚强决心,通过打早打小,防止其社会危害扩大,维护国家稳定;但同时又要打准打实,罪刑均衡,这是刑事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扫黑除恶工作实现预期目标的重要保障。

【作者:林维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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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杜静颐,陈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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