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要点解读

作者:姜先梁律师 联系作者请添加微信公众号:法苑在线

2018年11月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颁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这是自今年7月1日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来,我国企业在合规建设方面的又一重要推进。相比之下,《指南》是参考标准,而《指引》是制度规定,前者是弹性标准,后者是刚性要求。

笔者结合对企业合规的理解和研究,就《指引》的内容重点作一解读,并就未来如何加强落实需要注意的问题提些个人看法,敬请有关机构和人士参考。

一、《指引》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1、《指引》第二条明确了“合规”、“合规风险”和“合规管理”三大概念。这一规定使企业的合规管理自成体系,有独立需要关注的风险和系统的管理内容,意味着央企合规管理从具体工作上升到企业战略的高度。

2、《指引》第四条确立了合规管理体系的“全面覆盖”和“客观独立”的重要原则。《指引》强调要将合规管理覆盖到企业各级员工以及 “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流程,点线面全覆盖符合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透明镜原理,确保企业合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这是合规管理体系的第一要义。同时,《指引》强调合规管理体系要做到客观独立,这是确保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及时有效的根本保障。

3、《指引》第二章规定了合规管理职责到岗到人。其中的“岗”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合规委员会、法律事务机构、业务部门及其他部门;“人”主要指合规管理负责人及业务部门的合规人员,合规管理负责人一般由央企相关负责人或总法律顾问担任。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这些角色,是建立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对于未来完善央企的组织架构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4、《指引》第三章明确了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这些重点领域实际涵盖企业运营的人财物等方面,同时要特别关注“知识产权”和“商业伙伴”的合规管理问题,这是顺应新时代的重大变化。新的时代,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企业合规管理不仅只关注自身,而且要努力营造企业良好的外部环境。合规管理的重点环节实际已涵盖了从企业经营决策到执行的全过程。此外,在对重点人员和重点经营行为的合规管理中,《指引》都突出了对海外人员和海外投资行为的监督,这一鲜明导向也深刻反映了央企“走出去”的时代特征。

5、《指引》第四章的“合规管理运行”中,重点要关注合规风险的识别、预警、应对、审查、问责以及合规管理体系的评估机制。这是“从点到面”的合规管理机制,既有针对个别合规风险的识别处理机制,也有对整个合规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的评价机制。这样的工作机制也自成体系,意图使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运转。

以上需要重点关注的《指引》内容,一方面说明在强化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要实现“法治央企”战略目标的落地,必须紧紧抓住央企合规管理这一“牛鼻子”;另一方面《指引》的出台说明对央企的合规管理有了更为深入的思考,第一次把合规管理作为一项独立工作进行科学定位,这对于深入推进合规管理奠定了重要思想基础。这是我们应当看到的《指引》的积极意义。

二、《指引》落实的几点注意事项

为确保《指引》能够落实到位,笔者认为,在进一步落实《指引》的过程中,需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1、《指引》不只是一部程序性规定,落实中要注意结合相关实体性法律规范。根据《指引》第一条,本《指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所以要做到企业全面合规,必须在严格遵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实体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推动《指引》的贯彻落实,否则合规要求无法真正落地。

2、不能将合规管理限于一项专门工作来对待,必须把它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加以建设。只作为一项专门工作,合规管理仍可能出现工作虎头蛇尾的状况,而作为一个系统,就需要认识到合规管理体系内在结构的精密性,它是一个目标明确、措施紧密衔接、运行顺畅、保障有力的运行系统,企业的每个人都身处在这个系统中,不可能游离于系统之外。

3、要对企业现有的监督资源做好进一步整合。《指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协同联动。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由此看出,《指引》对企业的“合规管理”与其他监督工作的界限并没有进行区分,如果只将合规管理视为其他监督工作外新增加的一项监督,这显然是错误认识。合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基本,其他监督工作是在此基础上的分支和深化。建立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必须明确一个前提,合规管理是要形成企业的监督格局,而其他监督工作则是要强化企业管理的具体手段。格局和手段的关系不是并列的,而是相互交融、你中有我的关系。所以,做好企业的合规管理,必须对现有企业的监督资源有效整合,要注意瘦身,而不能增肥,否则会出现更大的内耗。

4、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形成阶段性合规管理重点。企业的全方位合规与确立合规管理重点,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全方位的合规是长远的、根本的目标,合规管理重点是阶段性目标,是根据业务发展和人员管理状况及时进行调整的。比如,一段时间企业财务状况问题较多,就应当确立财务的监管重点;过一段时间销售问题较多,就要确立新的合规管理重点。此外,企业合规管理重点还要跟随企业年度工作重点及时加以调整。

5、要加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整体评价工作。个案的合规风险甄别和处理很重要,但合规管理体系的整体评价工作更重要,尤其是在加强央企合规管理工作的初级阶段。因为整体评价工作是确定央企合规管理的领导责任的重要依据,在这一阶段意义更加突出。如何做好合规管理体系的整体评价,就要学会借鉴PDCA质量管理方法,通过运行这一方法,才能全面梳理企业年度合规管理工作痕迹,完成对合规管理的全面评价,而不是依据支离破碎的事实进行评价。长期以来,央企的合规管理更多关注“责任追究”,认为这是重头戏,但这只是“点”、不是“面”,《指引》要求的全覆盖,在体系运行的评价上也必须做到全面,不能顾此失彼。

所以,对董事会、监事会、合规委员会、合规管理责任是否履行到位的评价,在未来央企的合规管理中将成为重要内容。这有赖于我们建立更佳科学的合规管理体系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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