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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下午,第十六届中国食品安全年会“改革开放40周年中国食品产业暨食品安全发展论坛”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出席论坛并作主题演讲。

姚辉在做“食品安全的法制保障”主题演讲时指出,中国的食品安全立法是本世纪才开始的,2015年的4月24日,我国新修订《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现在的食品安全法一共154条,比原来增加了50条,其中对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与之相适应的是,国务院也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在食品安全法制,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食品安全法,也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对于大家比较关注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该承担责任,履行义务等相关问题。姚辉表示,法律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实施管理责任,依法取得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才能经营。

关于保健食品标志的问题,姚辉指出,食品安全法第78条明确规定了保健食品说明书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应该真实,与注册备案内容一致,要说明适用人群和不适用人群,申明本产品不能代替药品。另外,关于转基因产品,生产转基因食品的企业应该显著标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转基因食品标志不明显,法律能做到的基本规定就是必须标识出来,至于是否购买,由消费者选择。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姚辉表示,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购买之后除了要求赔偿损失之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这是基于食品安全对于老百姓生活的重要性所规定的一项特别制度。由于赔偿力度大,实践中开始出现许多职业打假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用来保护真正的消费者,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还算不算食品的购买消费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否保护职业打假人法学界一直充满争议。其实,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在真正的消费者,即普通老百姓当中并没有多少人去用,真正把这个条文用活的恰恰是职业打假人,相信争议还会继续下去,这也是摆在法律人面前的课题,面对这个问题,确实要做到既能够通过法律规范去遏制,同时能在法理上、理性上能够通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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