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会车时相互礼让,是行车驾驶最基本的礼仪之一。原本只是两车相会的小事,却因互不相让,引发斗殴。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冯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冯甲、冯乙(已判刑)与亲友驾车行驶至临湘市长塘镇西塘路段,在与对向吴某驾驶的面包车会车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面包车上乘客李某下车后,站在车门边劝架,冯甲朝面包车车门踢了一脚,车门将李某的右眼角刮伤,李某等人将冯甲拉住不让其离开。冯丁(另案处理)听说其叔叔冯甲与人争吵,便赶到现场帮忙,随后与冯甲、冯乙等人将吴某、余某、李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吴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余某、李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冯甲、同案人员冯乙、冯丁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6000元,被害人对冯甲表示谅解。7月19日,被告人冯甲主动到临湘市公安局长塘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冯甲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冯甲于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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