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下午

伴随着一击法槌声起

由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

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滨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5-2018年2月,被告人93年的陈某某在网络上向赵某等人购买了所谓“减肥产品”,在明知该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的情况下,仍在到手后自行重新包装,并以“OSS”“特强燃脂豆”等命名,分别在江干区和谐家园、滨江区钱塘之星等地,通过微信向不特定购买者销售并从中获利,经营额达6.5万元。购买者服用“OSS”“特强燃脂豆”后,产生头晕、口干、心悸或恶心等不良反应。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陈某某将购买的含违禁成分的产品重新包装销售,侵害了众多不特定人的健康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规定,陈某某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因陈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对陈某某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又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

普法小知识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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