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税收入对应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对应发生的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职工的住房补贴可以计入工资总额,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关联性是什么意思?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4、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的费用支出,怎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5、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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