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报送资料:《清税申报表》(“三证合一”企业使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非三证合一”企业使用)。

条件报送资料:

1.被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2.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

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4.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5.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6.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7.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的纳税人: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以上列举的资料是一般注销流程所需资料,税务机关可能会针对特定情形减少或增加要求报送的资料,我们在实际办理业务过程中,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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