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2018年10月吊销驾照名单
原标题:临沧2018年10月吊销驾照名单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或者具有肇事后逃逸行为,以及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机动车驾驶人实施的取消其驾驶资格的处罚手段,是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的一种比较严厉的处罚。
终身禁驾
是"终身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能驾驶机动车"。这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肇事逃逸司机所作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为共同营造良好的通行环境和交通秩序,警示各位驾驶者,现将2018年10月份临沧全市14名(其中终身禁驾2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姓名
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
禁驾年限
李友华
53352719xxxxxxxxxx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
赵卫兴
53352819xxxxxxxxxx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
周正荣
53352419xxxxxxxxxx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
董丰庆
53300119xxxxxxxxxx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
李阿四
53352719xxxxxxxxxx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
罗劲松
53352419xxxxxxxxxx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终生禁驾
金世全
53352419xxxxxxxxxx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
杨冬瑜
53352419xxxxxxxxxx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
刘明华
53352419xxxxxxxxxx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终生禁驾
罗正平
53352319900311xxxx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
董贤满
53290119xxxxxxxxxx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
杨柱川
51023019xxxxxxxxxx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
黄六寿
43042619xxxxxxxxxx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
吴世友
53032519xxxxxxxxxx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5
小知识
以下几种情况会被吊销驾驶证
1、交通肇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再次饮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注:特别是“再次饮酒”即平时大家讲的“二次酒驾”,所谓“二次酒驾”就是已经有过一次酒驾记录,再次饮酒后被交警查处的,就定为“二次酒驾”。
3、醉酒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酒驾营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醉驾营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6、驾驶拼装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7、驾驶报废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8、超速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9、交无证人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温馨提示:
请各位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在对自己负责的同时,也为他人着想,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
编辑:樊晰心审核:黄光宏
原题:【百日攻坚 曝光】2018年10月吊销驾照名单
来源:临沧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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