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为民说法365天,全文1380字,阅读全文约3分钟3秒。

在通常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固定总价,则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为工程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情况又非常普遍,此时当事人双方关于工程价款是否应当变更会产生一定的争议。

案例分析:

A建筑公司和B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3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之后,又和吴某某签订了《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并约定合同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的包干总价为75978484元;同时,还约定了主材价差调整办法和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的计价办法。

吴某某施工项目于2015年竣工验收合格,因为结算纠纷,吴某某就将A公司和B公司都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吴某某认为《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并且工程量存在少算、漏算的情形,要求据实结算,并在庭审中提出对全部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A公司不同意吴某某对全部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的申请,主张应该按合同约定以合同范围内包干总价与合同外增减部分工程价款之和确定工程总造价。

法官说法: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对吴某某要求就合同范围内的造价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仅就合同范围外的增减部分价款依据合同约定计价方式委托进行了司法鉴定。

最终确定工程结算总造价为合同范围内包干总价与合同外增减部分价款之和。并据此驳回了吴某某要求A公司和B公司支付48190354.92元的诉讼请求。

注意:

1.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再调整,合同价款中已经包含了风险费用的合同,一般有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两种。

2.固定价合同因易于结算、便于控制成本等原因越来越受到发包人的青睐,但进入结算程序后,承包人往往因为结果远远达不到预期、甚至可能亏损而想否认固定价。而未提供完整图纸,工程量清单少算、漏算,固定价低于成本价等往往成为其否认的理由,并据此要求对全部已完成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

3.但是,在实践中却很少有能够成功的,究其原因,可能大部分在于,承包人为顺利承揽项目,而忽视了合同条款。比如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往往包括了材料价格变动风险、工程量清单少算、漏算风险等;或者是承包人对于固定价合同认识不足,以为施工中只要有变动,就不再是固定价了,可以对全部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核算;再或者,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这就为结算时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4.固定价合同俗称“包死价”、“一口价”等,是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价格不再调整的合同。发包方为控制成本,降低自身风险往往多采用固定价合同形式,并在合同当中对相应风险范围、工程量变更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5.而承包人一旦签订固定价合同,则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自担风险,因此,对于发包人要求采取固定价方式签订合同的,施工单位一定要有专业人员对图纸进行审核测算工程量,并理性的预估自己的成本。

6.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签证、索赔,以避免工程完工后再来索赔可能遭遇的风险。

总之,签合同时,一定要谨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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