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黑洞“占为己有”的视觉中国才被舆论摁在地上,坐在66万漏油的奔驰车盖上维权女生,又把奔驰公司和4S店推向了风口浪尖。两者看似没有关联,但在事件背后,视觉中国在追究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气势凌人,汽车销售公司在售后处理上的蛮不讲理,无不显示出两者背后的势力以及对外的咄咄逼人。

另一个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利用自身的技术或资本优势,对其他主体进行压制——比如通过滥用机制(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扭曲和歪解机制(三包政策),从而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

简单来说,就是“店大欺客”。众所周知,民法用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相对于行政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来说,民事关系中没有公权力的直接介入,看似相对平等。但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这种平等其实是难以维系的。拥有技术、资本的优势一方对相对弱势的另一方轻而易举的打压,这是资本的逐利性所导致的。在法律的框架下寻找利益的最大化,这是企业家的“使命”,无可厚非。

联系上另一个热点事件,996工作制——将企业盈利机构的商业目的,强行扭曲成使命与义务,这种逐利性就表现得更为明显。企业追求的主要目标从来就不是公平,利用力量的落差,形成不对称信息,进而撰取更大的利益才是企业的目标。当然了,这并不是意味着要把企业打向正义的对立面,也不代表着资本是邪恶的。毕竟法人不同于自然人,自然人的理性和道德,可以让其以更高的道德标准约束自我,而对于法人来说,虽然法律上拟制其为人,但真正的意识表示和行为都是由自然人做出。

不同的是,独立的自然人在其中无法一锤定音,法人在形成意识和做出行动的过程中,各种自然人的意识相互夹杂,最终对外进行表示。在这个过程中逐利性会影响最终意识和行为的形成。所以我们会看到奔驰公司女高管无意间表现出来的“傲慢”,也许作为自然人的她在生活中并不是这个姿态,但在奔驰公司的招牌下就不经意地表现出了对消费者的居高临下。

在认识到“店大欺客”是企业的“逐利性”使然之后,如何对其进行规制就是法律应当考虑到的问题。法律对这种现象的调整,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从程序角度调整。同样的法律工具,在不同的主体手中,可能会发挥出截然不同的效果。早在视觉中国出现之前,国内的摄影师就面临着维权的困境,对于自媒体及公司滥用图片不付费的行为显得无能为力,维权所能得到的回馈相对于时间金钱成本来说不成正比,许多摄影师不得不放弃维权。

但当在视觉中国介入之后,维权形式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视觉中国利用成熟的律师团队,对国内的自媒体和公司发送律师函,打压得自媒体们不得喘息。

因此法律应当保证法律工具对每个主体的友好,适当的降低专业门槛,减少制度阻碍。从这个角度就能理解为什么要设立立案登记制度,为什么改革诉讼便利化,为什么要逐步推进法律援助制度。

简单来讲,法律工具不是只有关公才耍得起的大刀,也不是黄忠才拉得开的三石弓,而是应当让每个个体都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从实体角度调整。在侵权赔偿中,有一种叫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一般来讲,侵权的赔偿标准为填平原则, 就是在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时候,只针对对损害的填补——要么恢复原状,要么赔偿实际损失,主张侵权赔偿的人不能从赔偿中获益。

但是惩罚性赔偿不一样,它的目的就在于,让那些实力强大的主体,感受到处罚的痛,对于一般人来说,可能一千块就起到了威慑作用,但对于大公司,一千块是可以轻易接受的赔偿数额,这就可能导致他们愿意承担这种赔偿标准,而在对他人权益造成侵害的同时追求其它方面的更大利益。惩罚性赔偿通过资本的力量大小来决定赔偿数额——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会看到一些天价的赔偿案件,对资本造成极大的震慑力。

另一方面,也应该对弱者进行适度“偏袒”,比如在格式合同中,对格式条款内容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比如在举证责任中,对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举证责任倒置等,这些条款从外观来看并不公平,但却针对力量的差异对法律责任和义务重新配比,起到实质公平的效果。

总之,一个完美的法律制度,既不应该有视觉中国这样畸形极端的盈利模式,也不应当出现消费者不得不以“闹”寻求争议解决的现象,制度应当如何构建,如何应对,作为法律人,我们任重而道远。

4月17日19:3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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