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公安局关于

  实行全县两轮电动车实名登记户籍式管理

  的公告

  

  当前,我县电动车保有量突破了十万辆,每年电动车及电动车电池被盗案件近千起,电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也达千余起,电动车管理已成为影响全县稳定和交通秩序的重大隐患。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四最品牌,维护全县和谐稳定,建设惠民暖心工程,经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规定,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对玉田县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并核发号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车辆定义

  本公告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主要技术指标为:

  1、具有人力骑行功能;

  2、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h;

  3、整车质量(重量)不超过40kg;

  4、电动车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超过240W;

  5、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等。

  

  二、登记时间、地点

  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辖区派出所与各居委会、村委会时间约定安排,在此期间,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持有效资料到玉田镇派出所(玉田县玉田镇燕山路1088号)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免费办理登记入籍,免费安装车辆号牌,自愿安装防盗定位系统,免设备及安装费用。

  

  三、登记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实行实名制,具有本县户籍或居住的16周岁以上人员才能申请登记。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购车原始发票(发票遗失的提供居民所在地村居委会开具的车辆来源证明)及一名紧急联系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经公安机关查验后予以登记上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记载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中载明事项与电动自行车实际不符的;

  4、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其他规定

  1、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3、驾驶电动自行车应戴安全头盔。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1日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对全县上路电动自行车辆进行集中整治。

  玉田县公安局

  2018年11月20日

  来源:玉田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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