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环保不合格:大理多家房地产被罚款……

据11月20日大理州环保局发布的2018年11月行政处罚案件通报显示永平县昊腾石灰有限公司、云南白药大理置业有限公司、大理论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苍山小院项目)、剑川县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实力夏都置业有限公司等多单位被处罚。

大理实力夏都置业有限公司被罚20万

据大理白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18〕46号》显示,大理实力夏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违规将地面清洗污水排入雨水管道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苍海一墅建设项目(一期)于2015年9月18日投入运行至今,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清洗工人操作不当,未对地面清洗污水进行有效收集,导致地面清洗污水通过地面雨水篦子排入雨水管。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4月24日记录的《大理州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月24日、7月3日记录的《大理州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大理实力关于大理实力苍海一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3〕17号),《大理州环保局关于大理实力苍海一墅建设项目(一期)试运行申请的批复》(大环评管〔2015〕71号)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苍海一墅建设项目(一期)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8年7月13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交提交书面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要求,但于2018年7月18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请求减免处罚。鉴于你公司及时排查分析原因,进行了有效的整改落实,经审查研究,决定采纳申辩意见,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7月13日《大理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罚告字〔2018〕16号)、2018年7月16日《送达回证》(大环罚告送字〔2018〕16号);2018年7月13日《大理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听告字〔2018〕44号)、2018年7月16日《送达回证》(大环听告送字〔2018〕44号)、《大理州环境保护局关于补充提交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材料的通知》(大环监察〔2018〕34号)。你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提交的《行政处罚申辩书》及相关资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项目内的排水管道进行全面排查,明确责任人,确保产生的污水有效收集处理。

2、对你公司“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罚款。

3、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罚款。

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于2018年8月13日缴纳了罚款。

云南白药大理置业有限公司被罚8万

据大理白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18〕36号》显示,大理市大理镇三文笔村以西、崇圣寺以南、桃溪以北云南白药大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施工场地易产尘物料未采取覆盖措施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大理健康养生创意园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内裸露砂土(约140000 m2)等易产尘物料未采取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2018年4月10日记录的《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大理州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4月24日记录的《大理州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大理州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大理健康养生创意园建设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8年6月25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明确表明你公司自愿接受行政处罚,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25日《大理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罚告字〔2018〕12号)、2018年6月25日《送达回证》(大环罚告送字〔2018〕12号);2018年6月25日《大理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听告字〔2018〕36号)、2018年6月25日《送达回证》(大环听告送字〔2018〕36号)、你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我局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大理健康养生创意园项目施工场地内裸露砂土等物料采取围挡及覆盖措施。

2、处以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元)罚款。

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于2018年7月6日缴纳了罚款。

大理论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苍山小院项目)被罚8万

据大理白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18〕37号》,大理市大理镇上末村以西、清碧溪以南,大理论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建设项目施工场地易产尘物料未采取覆盖措施一案,经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大理论坛苍山国际度假村苍山小院二期、三期项目施工场地开挖面积为42013m2,开挖的土方未采取围挡、覆盖等防止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2018年4月12日记录的《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大理州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4月27日记录的《大理州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大理州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苍山国际度假村苍山小院二期、三期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8年6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于6月26日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称检查后对裸露砂土采取了围挡、覆盖等措施,增加了洒水频次,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了学习,制定了相关制度,申请从轻处罚。我局审查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25日《大理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罚告字〔2018〕10号)、2018年6月25日《送达回证》(大环罚告送字〔2018〕10号);2018年6月25日《大理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听告字〔2018〕30号)、2018年6月25日《送达回证》(大环听告送字〔2018〕30号)及你公司6月26日提交的《行政处罚申辩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苍山小院二期、三期项目施工场地内裸露土方、砂土等物料采取围挡及覆盖措施。

2、处以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元)罚款。

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于2018年7月18日缴纳了罚款。

大理论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溪碧潭项目)被罚8万

据大理白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18〕38号》显示,大理市大理镇上末村以西大理论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溪碧潭项目)建设项目施工场地易产尘物料未采取覆盖措施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大理论坛苍山国际度假村青溪碧潭项目施工场地开挖面积为10000m2,开挖的土方未采取围挡、覆盖等防止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2018年4月12日记录的《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大理州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4月27日记录的《大理州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大理州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苍山国际度假村青溪碧潭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8年6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于6月27日向我局提交《关于大理论坛青溪碧潭项目环保行政处罚的情况陈述》,称检查后采取了定时洒水降尘、设置硬质围挡、对裸露砂土进行覆盖等措施,申请免予处罚。我局审查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25日《大理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罚告字〔2018〕11号)、2018年6月25日《送达回证》(大环罚告送字〔2018〕11号);2018年6月25日《大理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听告字〔2018〕31号)、2018年6月25日《送达回证》(大环听告送字〔2018〕31号)及你公司6月27日提交的《关于大理论坛青溪碧潭项目环保行政处罚的情况陈述》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青溪碧潭项目施工场地内裸露土方、砂土等物料采取围挡及覆盖措施。

2、处以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元)罚款。

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于2018年7月26日缴纳了罚款。

大理古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大理王宫别院1)被罚8万

据大理白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18〕39号》显示大理市大理学院东北、白鹤溪以南大理古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大理王宫别院1)建设项目施工场地易产尘物料未采取覆盖措施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大理古都历史文化旅游一期项目·大理王宫别院1项目2号地块施工现场部分堆土、建筑材料未采取围挡、覆盖等防治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2018年4月11日记录的《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大理州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5月4日记录的《大理州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大理州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大理王宫别院1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8年6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于6月26日提交《申诉书》,称检查后对裸露砂土采取了围挡及覆盖措施,每天3次对施工现场降尘,制定了检查监督制度,由于资金紧张,申请减免处罚。我局审查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25日《大理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罚告字〔2018〕13号)、2018年6月25日《送达回证》(大环罚告送字〔2018〕13号);2018年6月25日《大理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听告字〔2018〕25号)、2018年6月25日《送达回证》(大环听告送字〔2018〕25号)及你公司6月26日提交的《申诉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大理王宫别院1项目)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2号地块施工现场裸露砂土等物料采取围挡及覆盖措施。

2、处以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元)罚款。

已按要求对施工场内砂石、水泥等采取围挡措施,并于2018年7月9日缴纳了罚款。

大理苍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苍海·云境项目) 被罚8万

据大理白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18〕40号》显示

大理市大理崇圣寺以北大理苍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建设项目施工场地易产尘物料未采取覆盖措施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苍海·云境项目B期施工现场开挖面积为35219.79m2,覆盖面积为13000m2,尚有22219.79 m2裸露土方、砂土等易产尘物料未采取覆盖措施;C、D地块开挖面面积为75936.97m2,未对开挖的土方、砂土等易产尘物料采取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2018年4月10日记录的《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大理州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4月25日记录的《大理州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大理州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建设环保局对该项目A、B、C、D四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行政批复(区建环专〔2014〕43号)、区建环专〔2017〕17号、区建环专〔2017〕110号、区建环专〔2017〕111号)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苍海·云境B、C、D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8年6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书面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放弃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25日《大理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罚告字〔2018〕8号)、2018年6月25日《送达回证》(大环罚告送字〔2018〕8号);2018年6月25日《大理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听告字〔2018〕25号)、2018年6月25日《送达回证》(大环听告送字〔2018〕25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苍海·云境B、C、D项目施工场地内裸露土方、砂土等物料采取围挡及覆盖措施。

2、处以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元)罚款。

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于2018年7月13日缴纳了罚款。

大理钜融文化城投资有限公司被罚8万

据大理白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18〕41号》显示,大理市大理镇上末村以西、感通别墅北面 大理钜融文化城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建设项目施工场地易产尘物料未采取覆盖措施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现场核实,大理钜融城二期朴墅项目施工场地开挖面积约为20000m2,开挖的土方未采取围挡、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2018年4月12日记录的《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大理州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5月3日记录的《大理州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大理州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大理钜融城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8年6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书面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放弃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25日《大理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罚告字〔2018〕14号)、2018年6月25日《送达回证》(大环罚告送字〔2018〕14号);2018年6月25日《大理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听告字〔2018〕37号)、2018年6月25日《送达回证》(大环听告送字〔2018〕37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大理钜融城二期朴墅项目施工场地内裸露土方、砂土等物料采取围挡及覆盖措施。

2、处以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元)罚款。

信息来源:大理州环境保护局、“聚焦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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