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中午12时许,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接到群众报警:双峰县甘棠镇仓塘街上一辆黑色越野车与一辆小车发生纠纷。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黑色越野车与小车正停在甘棠镇湖禧冲村路段。民警分别对两辆车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黑色越野车所悬挂的车牌中的“E”被人用“8”代替。同时,民警还发现该车非法加装遥控警报器。

经询问,当事人贺某某供述了自己在一家汽车装饰店购买字符并以粘贴方式变造机动车号牌和在网上购买并非法安装遥控警报器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贺某某因非法安装警报器被处罚款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贺某某因变造机动车号牌被处罚款3500元,所持A2驾驶证扣12分,降级处理,同时,贺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

机动车号牌如居民身份证一样,是车辆的“身份证明”,伪造、变造号牌等行为系违法行为。请广大驾驶人遵纪守法,安全文明出行,切勿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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