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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家住河南的吴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每年交纳保费3956元,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从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被保险人免交以后各期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没过180天观察期保险不赔

吴某一直如期缴纳了保费,2018年3月,吴某因身体不适被送到医院救治,却被确诊为“脑出血”,并处于高度病危状态。医院当时就为吴某做了开颅手术,而术后吴某就处于偏瘫状态了。治疗期间,吴某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请求,要求保险公司依照合同规定按保险金的双倍予以理赔。保险公司受理后,并没有马上理赔,而是发布了书面复函,称吴某的伤残程度需经过180天的观察期才能办理给付调查。迟迟没有理赔结果的吴某家属认为,所谓的180天观察期不符合合同规定,是保险公司拖欠赔付金找的借口,协商无果之下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理赔要等180天观察期?法院判赔不应对理赔设置障碍条件

法院判赔不应对理赔设置障碍条件

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内容合法,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吴某已履行了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吴某初次发生了合同中所列重大疾病之后,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两倍重大疾病的保险金,保险公司要求吴某在患病经过180天后再办理理赔申请手续,且须经其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家认定才能确定是否支付保险金是被告单方面的解释,对于投保人来讲是不合理的,因此不予采纳。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双倍保险金,吴某按合同规定免交以后各期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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