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交通法规

包头2名带编人员

3名党员被通报

达茂旗达尔汗苏木工作人员其达拉图无证驾驶机动车的问题。2017年10月18日15时30分,其达拉图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绿色皮卡车行驶至百灵庙镇外环路时被交警查获,后被包头市交管支队达茂大队二中队给予行政处罚。其达拉图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给本人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隐患,其行为已构成违纪。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之规定,达茂旗监委于2018年8月10日给予其达拉图行政警告处分。

达茂旗石宝镇工作人员沈和旺无证驾驶机动车的问题。2017年5月25日15时20分,沈和旺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行驶至百灵庙镇呼恒乌拉街时被交警查获,后被包头市交管支队达茂大队二中队给予行政处罚。沈和旺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给本人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隐患,其行为已构成违纪。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之规定,达茂旗监委于2018年8月10日给予沈和旺行政警告处分。

达茂旗石宝铁矿丰域农牧业合作社副经理王磊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问题。2017年1月11日21时52分,王磊驾驶车牌号为蒙BFB163的小型汽车行至外环路时被包头市交管支队达茂大队查获,经血液酒精呼吸监测浓度在每100毫升60毫克以上,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王磊作为一名党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了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达茂旗纪委于2018年8月10日给予王磊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达茂旗小文公乡公忽洞村村民赵小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问题。2017年1月12日21时,赵小刚驾驶车牌号为蒙AGF395的小型汽车行至S104省道158公里处,被包头市交管支队达茂大队查获,经检测,赵小刚血液酒精浓度为每100毫升60毫克以上,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赵小刚作为一名党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达茂旗纪委于2018年8月10日给予赵小刚党内警告处分。

达茂旗希拉穆仁镇白彦淖尔嘎查牧民佈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问题。2017年9月9日11时35分,佈仁驾驶车牌为蒙A952W2的小型汽车在希百公路8公里处被包头市交管支队达茂大队查获,经检测,佈仁血液酒精浓度为每100毫升含40毫克,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佈仁作为一名党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达茂旗纪委于2018年8月10日给予佈仁党内警告处分。

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绝不是小事,不管是普通党员、公职人员,还是领导干部,挑战法律底线,最终必将害人害己。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要切实从中汲取教训,深刻认识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的严重危害性,摒弃侥幸心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带头遵纪守法;全旗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学习通报内容,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各苏木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组)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运用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持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

来源 | 达茂联合旗纪委监委、包头日报

审核 | 徐东巍

编辑 | 宗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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