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王阳 法制日报

你留意过公交车上的

“老幼病残孕”专座吗?

你知道加油站为什么不能打手机吗?

你每年种了3至5棵树吗?

上述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包含着一些重要的规则。而对于为什么要制定这些规则,制定者没有讲明白,大多数人也没有去了解。因为违反了这些规定,也极少有人付出代价。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教授将这种现象称之为法外行为、法外现象。他说,现在很多事情,法律上说一套,本本上说一套,人们实际上另做一套。不少人不在法内的框架里,而在法外的世界里讨生活。

有专家表示,法外行为的这种尴尬状态,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立法严、执法松”。事实上,从有法必依的角度上讲,做不到的规则不要立,立了的规则必须执行。现在,很多制定的规则没有让人看明白,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还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

“老幼病残孕”专座

公交车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都漆成了醒目的黄色。为方便有特殊需要的人就近入座,专座一般设在车门口。

徐智慧上车后,让4岁的小女儿婷婷扶着车门口的栏杆。她发现,坐在专座上的几名年轻人视而不见,而车厢内正播放着“有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时,请您主动让个座,谢谢合作。”

婷婷看到专座贴着老幼病残孕的图画标识,好奇的问是什么意思?徐智慧告诉她,图上是老人、抱小孩的妈妈、残疾病人和怀孕的阿姨,他们可以坐在这些座位上。

婷婷听了若有所思,“我们小朋友也可以坐的吗?”看着眼前的情景,徐智慧有些难为情,轻轻地点了一下头。一位男士似乎听到了母女的对话,起身让了一个座。

售票员告诉记者,公交车上的“老幼病残孕”专座,在没有特殊群体的情况下,大家都是可以坐的。很多时候,当有需要的乘客上车后,售票员也总是要求就近的乘客让座,而不是要求坐在专座上的乘客。

2018年10月29日,记者询问一位坐在专座上的女士,为什么要坐在这个位置?该女士回答:“因为这里空着啊。”当记者询问知不知道自己所坐的位置是“老幼残孕”专座时,女士一头雾水:“哪有专座?没听说过。”

公交车司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车上都有提示语,提醒给老幼残孕不方便的人让个座,但是也不管用。“别人已经坐上去了,我们也不能把人给拉下来。”

有专家指出,早在2014年,全国老龄办联合24个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在交通出行优待方面,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现在,大多数公交车的专座数量都已经达到,有的甚至还超过10%的比例。但对占用专座的普通乘客,更多的是道德问题,司机和售票员也只能建议,也不能采取什么强制手段。”

加油站不能打手机

车子刚进加油站,李正华的手机响了。

当李正华停稳车拿起手机时,被加油员厉声呵止。

“为什么?你告诉我,哪里的加油站因为打手机,出现了安全事故?”

加油员一时语塞。

关于打手机是否会造成爆炸,一直以来没有一个明确定论。最早流传的版本是:“手机来电会产生细微的火花,引爆空气中的油气。在美国已经连续发生好几起民众在加油时,手机突然响起,结果引发大爆炸的案件。”

这个传言很快得到了辟谣。

一家调研机构表示:经过仔细研究相关案例数据后,发现目前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被证实因拨打手机而引起的加油站爆炸事故几乎不存在。

很多地区的消防部门也表示,目前尚未听说在加油站拨打手机而引起爆炸的案例。

有媒体称,美国无线通信与互联网协会认为,世界各地尚没有证据证明,手机曾引起加油站的火灾或者爆炸,事实是因加油站贴出的警告强化了这种荒诞说法。

网民“无影”说,在飞机上打手机会影响飞机上的各种精密仪器的正常工作,由此可能引发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识。而加油站里不许打手机,却是许多人不知道或者不太理解的一条安全规定。

2018年7月19日,一则“因天气炎热,有市民在沈阳浑南一加油站用手机扫描二维码时引发爆炸,致4人死亡”的消息在互联网上疯传。同时附一段短视频中,可见一破损加油站,并有疑似受伤人员逃离的画面。

后经公安机关核实,沈阳近期并未发生此类事故,该视频内容为7月18日河南省濮阳县发生的一起加油站爆炸事故现场情况,该事故系施工导致天然气管道破裂,气体泄漏引发爆炸。造成5人受伤。沈阳警方对这起网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件迅速展开调查,很快查明并锁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并于7月19日晚在沈北新区某小区将其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对其在网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周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有专家指出,在加油站拨打手机引起火灾,既无可靠的真实案例,也没有严谨的科学依据。之所以加油站不能打手机一再被误传,更多的人们的一种安全心理。

每年植树3至5棵

“这么多年来,中国可能至少有一半以上的公民都违法了!”武汉市民陈勇十分不解:“一部出发点极其良善的法律,为何在实施中遭遇如此大的尴尬?”

陈勇所指的这部极其良善的法律,就是国务院1982年2月27日发布《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法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而《办法》的上位法,则是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然而,《办法》实施二十多年后,实际执行情况差强人意。据安徽省林业厅绿化办介绍,按照国务院和安徽省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管目前安徽省参加义务植树造林的人数在逐年增加,但全省仍有约一半的公民未能尽责。”

知情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多年来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也使得很多城市几乎无地可供植树,能绿化的都已绿化,剩下的就是水泥地了。“城里人再要植树,就得到自然条件较差的远郊去,这对普通市民而言,履行义务的负担也相应加重。即便一年履行了义务,谁又能保证自己年年都能履行?”

由于受到气候、土地等条件限制,很多地方确实难以开展植树运动。在《办法》实施三十多年即2013年8月19日,陕西省省政府召开第16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陕西省义务植树条例》。“公民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不履行义务的补缴绿化费,逾期不补缴要缴纳罚款……”这些颇有争议的条款,均被取消。

周其仁认为,从上层建筑着眼,文本法律越来越完备,部门管制越来越细致,法治国家也越来越有模样。可走进底部的真实世界,还是不难看到法外行为层出不穷。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指出,“立法严、执法松”这种非法治现象,在我国有一定的普遍性。法律制定得很严格,以至于事实上做不到,然后在执法环节进行放松以求平衡,甚至出现选择性执法。这样既违反“科学立法”的要求,也与“严格执法”相悖,为我国法治所不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崔仕绣认为,要消除“普遍违法”怪相,除了要注重科学立法外,还要严格规范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在公民守法层面,更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生活中常见的“中国式过马路”、铁路霸座等现象,在反映民众规则意识淡薄的同时,更映射出“法不责众”和“投机取巧”等侥幸心理。近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印发《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对七类严重失信旅客限期限制乘坐列车,完善了铁路客运征信系统,加强了失信人失信行为信息录入机制建设。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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