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康巴什区法院收到王某的行政起诉状,请求人社部门将某医院确诊其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胆固醇血症等内容增至《工伤认定书》中。

康巴什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王某的起诉内容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范围。法官建议王某明确或变更诉讼请求,并告知其拒不明确或拒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后果。但王某拒绝补正并坚持起诉,康巴什区法院遂做出不予立案裁定。

王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并无不当,驳回起诉人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建议: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对于立案条件进行了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中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一次性告知起诉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理由。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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