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银川市中院对被告人张兴国犯受贿罪一案宣判,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经法院查明,2008年至2017年期间,张兴国利用担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局长,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家具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43.811万元,另有美元5万、英镑5万、欧元1万,以上共计人民币334.2558万元。

银川市中院认为,张兴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4.255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张兴国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张兴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兴国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已追回并扣押的赃款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其他已扣押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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