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街坊注意,喜庆的时候,来上一挂鞭炮这个习惯,可能要改改了,因为清远市区拟出台“禁燃令”。“禁燃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日前,《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面向社会征求意见。《通告》一经通过,市区江南、江北片区将被划为“禁燃区”。

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在禁燃区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及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面临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划定烟花爆竹“禁燃区”

按照《通告》规定,清远市区江北、江南大部分区域划为烟花爆竹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江北片区

包括环城西路(规划)—鹿仔岗路(规划)—城西大道北以东;禾叉坑路(规划)—笔架山边界—环城北路(规划)以南;环城东路(规划)—虎头岭路(规划)-井坑塘路(规划)以西;沿江西路-沿江中路-沿江东路以北,以上道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江南片区

包括环城西路(规划)—城西大道—人民四路(规划)—冷仔路(规划)以东;北江四路-北江三路-北江二路-北江一路-北江东路以南;站前路—环城东路(规划)—燕河北路—凤翔南路(规划)以西;环城南路以北,以上道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自通告印发之日起,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在禁燃区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及燃放烟花爆竹。为确保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落到实处,《通告》明确,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再予以审批、许可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烟花燃放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禁止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再予以审批、许可市区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现有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要在《通告》实施前全面停止经营。

阻碍执法最高可追究刑责

《通告》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违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对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责成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公安、安监等部门对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对非法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通告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通告》鼓励公民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职能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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