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人在KTV一包间内饮酒,酒后毁损包间物品,后又以“清场”为名进入KTV其它包间寻衅滋事,近日被韩城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7年8月10日凌晨1时许,三被告人在某KTV一包间内饮酒,酒后毁损包间物品,后又以“清场”为名进入KTV其它包间,被告人张某用果盘殴打该包间的顾客,持匕首向包间的顾客乱戳,被告人王某、李某对顾客拳打脚踢,致使两名顾客受伤,经鉴定身体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法院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任意毁损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在共同作案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鉴于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三被告人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王某、李某在共同作案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故对三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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