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送入敬老院后 子女均失联》后续报道——

  事件回放

  今年1月22日,《江城晚报》曾报道:2017年8月时,陈老汉的儿子将他送到我市一家敬老院内,在缴纳了一个月的费用后便人间蒸发,陈老汉的另外三个女儿也始终没有前来探望过。此后,敬老院多次试图联系陈老汉的亲属无果,相关费用也一直被拖欠着。 被“遗忘”在敬老院的陈老汉整日以泪洗面,盼望着他的子女们能主动履行赡养义务,让他安度晚年。

  今年6月,敬老院将陈老汉的儿子陈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但一审判决不支持敬老院的诉讼请求。随后,敬老院提起上诉。11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老人被“遗忘”在敬老院

  一年多无人管

  据敬老院负责人朱女士介绍,2017年8月24日,陈某某将其父亲陈老汉送到该敬老院内,在缴纳了800元费用后,就再也没有出现过,还把朱女士的手机号码、微信都“拉黑”了。

  如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敬老院多次试图联系陈老汉的家属,可陈老汉的一个儿子、三个女儿,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拒绝支付相关费用。至今已拖欠了敬老院相关费用共计5200元,始终无人支付。而敬老院却并未因此将陈老汉拒之门外,依旧每日悉心照料。

  陈老汉(右)在敬老院内

  今年6月时,敬老院在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陈老汉的儿子陈某某,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可陈某某并未到庭。

  一审法院认定陈老汉与敬老院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其儿子陈某某只是作为家属在老人登记表上签字,而非接受服务人身份,不是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因此不支持敬老院的诉讼请求。

  敬老院一方不认可该判决,随后提出上诉。

  中法开庭审理此案

  11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依然是陈某某。

  朱女士的儿子孙先生作为敬老院的代表,提出上诉理由:

  我们服务的是其父亲,而且被告对其父亲是有赡养义务的,是被告将其父亲送至敬老院,并由被告和本院签订的服务合同,被服务人是其父亲,签订合同的人是被告。

  我们并没有因费用问题把老人赶出敬老院,仍然每天照顾着老人。可老人吃住在这里也是有费用的,我们并不是慈善机构,虽然我们很善良,但我们对老人并没有赡养的义务。”孙先生表示道。

  老人支持敬老院状告其儿子

  二审未当庭宣判

  在庭审现场,陈老汉作为证人出庭,他当庭表示,自己确实欠了敬老院的钱,他也同样认为支付费用的人应该是他的儿子陈某某。

  “我儿子和儿媳是开面食店的,一个月收入有7000多元,可他却不肯付我的养老费。另外三个女儿,也都在跟他攀比,觉得儿子都不拿钱,当女儿的更不拿了。”陈老汉的情绪激动中带着愤怒。

  陈老汉说,他年过六旬之后,每月有100元左右的养老金,也始终是被其儿子掌握着,对于敬老院状告他儿子陈某某一事,陈老汉表示支持,他认为法院应该判决他儿子陈某某支付这笔费用。

  此次开庭,被告陈某某依然没有出席。法院在收集相关证据和证词后休庭,并未当庭宣判。

  律师:二审有改判的可能

  吉林市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日辉表示,此案关键是法律主体及当事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根据合同文本来看,如果乙方或者丙方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且根据合同内容来看,甲方可以同时起诉乙方和丙方,乙方没有经济来源,可以要求丙方支付,法院应该支持,他认为二审可能会改判。

  据了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根据养老院入住协议有关约定,子女作为协议履行的担保人,也有义务来支付拖欠养老院的护理费用。

  记者丨贾磊 文/图 实习编辑丨高立支

  责编丨李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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