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1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而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12条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矿井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等,做好集团公司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协调好各部门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审查矿井、水平、采区设计、矿井开拓方案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集团公司重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5条 深入生产现场,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分析,制定可靠措施进行整治。

第6条 生产矿井发生事故时,必须及时赶到现场,协助总工程师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并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抓好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地质等专业安全技术管理、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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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1条 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集团公司的生产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2条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而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分管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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