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促进检测机构能力提升,近年来,河北省农业厅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选择3~5个基础条件好、技术力量雄厚的市级检测机构建设成为省级分中心,每个市选择3~5个县级农产品质检站作为区域站,在全国率先打造省内“三级(省、市、县)五层”(省级检测机构、省级分中心、市级检测机构、市级区域站、县级质检机构)、上下贯通、职能明确、运行高效、参数齐全、支撑有力的农产品检测体系,对主要农产品及重点监管对象逐步实现检测全覆盖。现将《河北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刊发如下,供参考交流。

河北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

检验检测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北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农检分中心)的管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省级农检分中心的任务与职责、监督与管理、经费和奖惩进行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农检分中心,是指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通过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法定检测机构,是承担政府职责的社会公益性技术机构。

第四条省级农检分中心审查认可和监督管理,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初审和参与机构的审查认可(或复审)工作。

第五条省级农检分中心原隶属关系不变,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业务受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指导。

第六条省级农检分中心建设符合《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标准》(NY/T2243),检测能力达到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参数和省级常规例行监测所要求的检测参数。

第七条省级农检分中心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服务的宗旨,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第八条省级农检分中心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九条省级农检分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农产品(含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环境,下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承担省级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确证检测等工作。

(三)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承担委托、仲裁等检验检测工作。

(四)开展检测技术、质量安全及风险分析等研究。参与相关标准制定、修订及验证工作。

(五)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交流、培训、指导、服务及咨询。

第十条省级农检分中心必须参加省级组织的能力验证(能力比对),并鼓励参加国家组织的能力验证(能力比对)。

第三章 申请、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级(含省直管县市,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审,报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二)资质认定和机构考核证书复印件(含证书附表);

(三)质量手册;

(四)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

(五)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目录;

(六)2份近期代表性检验报告及其相应原始记录;

(七)能力验证(比对)结果报告;

(八)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结果报告。

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推荐材料后,符合要求的,组织审核组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省级农检分中心考评表。

第十四条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符合要求的,经河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发文命名为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市)。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农检分中心涉及机构、场所、名称、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变更事项,须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第十六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实施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能力比对)、重点核查等方式对省级农检分中心实行监督。

第十七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级农检分中心进行定期检查和飞行检查,定期检查每两年开展一次,飞行检查根据需要开展。

第十八条省级农检分中心应对当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年底前报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省级农检分中心的事业费由建设单位事业费渠道解决。

第二十条省级农检分中心的基本建设投资经费,应纳入所在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并在年度基建或更新改造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一条省级农检分中心执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等指令性任务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向被检单位收费,其费用由下达指令性任务的部门拨付。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对完成任务好、管理水平高、团结协作好、成绩突出的省级农检分中心给予表彰,优先安排任务和补助购置相关检测设备。

第二十三条对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三个月整改期。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能力比对)或能力验证(能力比对)最终结果不合格的,停止安排指令性任务。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河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命名。

(一)限期整改的单位,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法人资格依法终结或所在挂靠单位撤销,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的;

(三)失去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

(四)资质认定及机构考核证书失效的;

(五)其他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对不遵守职业道德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机构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建议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行政处分,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农业厅(农工办)投诉。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农业厅(农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县级农产品检测区域站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法律法规对检验机构的设立和认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件:

1.河北省省级农检分中心考评表

2.河北省省级农检分中心申请书

2-1.河北省省级农检分中心承诺书

3.河北省省级农检分中心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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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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