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7岁少年逃课时勇救落水同学后溺亡 家属获赔72万)

17岁的中学生小磊(化名)从校内翻越围墙到河坝处时,看见同校的学生小强(化名)误入深水区将溺水,他于是下水将小强救起,但自己却因溺水不幸身亡。后小磊的父母将学校、水务局、小强的父母起诉到法院。1月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小磊的父母45万余元(已扣除垫付的5万余元),水务局赔偿18万余元,小强的家属赔偿3.6万余元。

少年下水救同学后自己溺亡 家属起诉索赔

小磊的父母起诉称,事发当天下午两点左右,由于上课期间无人管理,小磊从校园内翻围墙出学校,到某县水务局权属管理的拦河坝处玩耍时,被告李某的儿子小强误入深水区将要溺水时,小磊下水将小强救起,但自身却溺水死亡。

事发时属于未成年受学校教育和管理期间,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职责让小磊脱离管理而造成死亡后果,应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水务局对事发处有管理权,却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更没有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而造成受害人小磊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李某作为受救者小强的监护人,其子在危险中经小磊冒险救助而得生,李某作为监护人也应为小磊为救其子而死亡的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小磊的父母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因自身责任导致小磊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2万余元。

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义务

庭审中,对于起诉,学校辩称,小磊违反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细则及门卫管理制度,擅自翻越学校围墙外出到拦河坝并在深水区救助他人导致溺水死亡。学校对小磊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没有任何一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形存在。引起险情的是小强,应当由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水务局作为拦河坝的管理人,未设置警示标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应当为自己的疏于管理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表示,其已经对小磊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学校无侵权行为,主观上也无过错,小磊溺水死亡的后果与学校教育、管理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依法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救孩子家属:应由学校和水务局担责

对于起诉,水务局则辩称,小磊死亡地点是开放性河道,水务局没有民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拦河坝管理房墙上写明警示标语“坝区范围内禁止采沙和游泳”,已尽到提醒义务。水务局管理人员每次在现场发现有人在拦河坝处游泳都会现场进行阻止。两学生发生意外的时间是学校上课期间,学生在上课时间外出溺水死亡,学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监管者,事发当天10多名学生翻墙私自外出,学校没有发现,存在过失。小磊的死亡是为了救助小强发生的。根据规定,小强和其监护人应对小磊的死亡承担主要补偿责任。

小强的家属认为,学校在上课期间没有尽到教育、管理及保护职责,水务局未设置禁止通行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该事故的发生,依法也应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应由学校和水务局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他们不应承担补偿责任。

小磊父母获赔72万 法院:小磊但舍己救人的精神财富非常宝贵

法院认为,见义勇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时代精神的具体表现,当下社会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出生在贫困家庭的小磊虽翻越围墙逃学是不被允许的,但他见小强将要溺水时,奋不顾身,全力以赴地营救落水的小强,这一壮举恰恰体现了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的高贵品质,同时,也彰显了“见恶必除、见危必救”的浩然正气。虽然他家庭贫困,但他舍己救人留下的精神财富却非常宝贵。

学校发现小磊外出逃课时没有及时逐级上报,也没有在小磊翻墙时进行及时阻止,根据规定,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应承担70%的责任。水务局虽在事发地写明警示标语,即其已预见该河坝可能产生危害他人的后果,但该标语不足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而河坝管理者在管理河坝时存在瑕疵,水务局作为事发河坝的管理者,应承担25%的责任。作为被救的受益人小强,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小强应承担5%的责任,其责任由法定监护人李某承担。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小磊父母45万余元(已扣除垫付的5万余元),水务局赔偿小磊父母18万余元,李某赔偿小磊父母3.6万余元。

李超 本文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李超_NB1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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