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查封扣押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黄璞琳

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查封扣押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监督检查”中的第十七条,明确了监督检查部门可行使的职权,但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职权仅有“责令暂停销售”,并无查封扣押。为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很多地方通过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性法规,增设了查封(封存)、扣押(扣留),甚至强制销毁等行政强制措施。如,《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7年修正版)》第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0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等等。

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查封扣押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但是,《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作了更严格的限定。该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查封扣押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已经设定了“责令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前述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性法规增设查封、扣押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做法,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生效后,前述地方性法规中增设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款,自然失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已于2012年1月12日,删去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原第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也于2012年3月23日,删去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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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属行政强制措施吗?

责令暂停销售、责令暂停有关经营活动都属行政强制措施吗?

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如何规制市场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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