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市范围内具备肺动脉高压诊断治疗资质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患者在规定的定点医院就医(诊)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专项门诊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基金在限额内按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80%的比例结付。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减轻患者医疗负担,根据《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4号)和《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5号),经研究,决定将肺动脉高压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医疗。现将病种准入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南通将肺动脉高压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医疗

一、明确肺动脉高压门诊医疗服务管理规定

(一)明确准入标准

1.在海平面,静息状态下,右心导管检查测肺动脉平均压(mean pulmonary artery pressure, mPAP)≥25mmHg。

2.超声心动图检查,显示三尖瓣峰反流速度≥2.8m/s或三尖瓣峰反流速度≤2.8 m/s,有其他肺高血压征象。

具备以上两条标准中任意一条。

(二)明确确诊医疗机构范围

全市范围内具备肺动脉高压诊断治疗资质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明确诊疗服务机构范围

全市范围内具备肺动脉高压治疗资质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院。

(四)明确专项检查和用药范围

1.检查、化验: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D-二聚体(D–dimer)、脑钠肽(BNP)、脑钠肽前体(NT-proBNP)、肌钙蛋白T或I、甲状腺功能、血气分析、胸部正侧位X线片、心电图、超声心动图、CT肺动脉造影、右心漂浮导管检查或同时行肺动脉造影检查、肺通气灌注扫描。

2.用药:医保药品目录内,符合肺动脉高压临床诊疗规范的对症治疗药品。

二、明确待遇标准

患者在规定的定点医院就医(诊)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专项门诊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基金在限额内按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80%的比例结付;居民医保基金在限额内参保居民按60%的比例结付;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暂定为8万元

三、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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