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现场。

红网时刻11月25日讯(记者 郑涛)11月24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贤兴在2018年湖南省诉讼法学年会上发表了《论“捕后取保”和“捕后不诉”的价值》的学术演讲。

演讲开篇指出:“正义从来不是简单的理念演绎、逻辑推论和经典引述。因为正义具有现实性、当下性和人民群众的直接感知性。”

马贤兴在演讲中提出了五个基本观点:“1、支持检察官对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或引发激烈矛盾的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在批捕后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赔偿损失、积极修复关系的,对其予以取保候审或作出不起诉决定。2、一批勇于担当的检察官自觉摆脱某些片面司法理念和不当考评的羁绊,为正义办案。3、确立全面辩证动态认识论,克服简单"不捕不诉"和逮捕后必须判重刑的刑事理念。4、重构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治安状况的逮捕价值观。5、以"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或"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作为逮捕条件、把逮捕与刑罚绑定起来不科学,应予以修正。”

马贤兴提出“重构逮捕价值观”的主要内涵是:“克服逮捕后必须判重刑的刑事理念,赋予逮捕惩罚威慑和教育转化功能,通过对某些多发的、有具体受害人的涉案犯罪嫌疑人果断予以逮捕,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修复被其损害的社会关系。在此基础上,又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大胆地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或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以短期逮捕来减少重刑的适用和长期羁押,减轻监狱压力,降低国家管理成本,更有利社会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

他在演讲中对“机械、孤立、静止的逮捕观”予以了分析,认为其“没有全面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有关逮捕条件的涵义和逮捕的多重价值,而把非量重刑不必逮捕和逮捕后必须判重刑作为价值指引,形成了"要么不能逮捕,要么逮捕后必须判重刑"这种非白即黑的机械思维定式和把逮捕这种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绑定的不当做法。”

最后,马贤兴进一步提出应对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的予以修改。“逮捕的条件应当是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为必要条件,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两个充分条件。社会危害性或人身危险性程度越大,就越应该逮捕。”他认为“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刑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险性,就应该逮捕;社会危害性或人身危险性消除,就应该解除逮捕,变更强制措施。

作者: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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