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建房赖账出假条 新野法院依法维权

建房支付工钱天经地义,房屋建成后很久被告马某赖账出具假收条而引发的追索劳务报酬纠纷案,经新野县人民法院查明,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判决被告马某支付原告吕某建房工钱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共计2025元。

    原告吕某于被告马某均系新野县施庵镇人。2015年3月原告吕某于被告马某双方口头协商约定,由原告被告建楼房一座,按每平方米145元给付工钱,协议之后原告便组织人员施工。2015年4月份在房屋结顶时,被告支付给原告建房工钱10000元,2015年秋被告付给原告工钱10000元,2016年5、6月份在房屋建好后被告付给原告工钱10000元,同时双方经过计算,被告总应支付原告工钱46000元,2016年底原告向被告催要工钱,原告自愿放弃2000元,被告仅支付原告4000元,后原告催要余下的工钱10000元时,被告称已付清,双方遂引起纠纷。

    另原告诉前申请对被告提交的收条“以收建房钱四万元整 2016年5月16号 马某”进行字迹鉴定,2017年11月16日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文书司法鉴定,被告提交的字迹与原告提交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缩写。原告支出鉴定费2000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该清偿。本案中,原告吕某组织工人给被告马某建房,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工钱,被告虽分期支付了工钱,但仍下欠工钱10000元,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的工钱10000元,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辩称已付清工钱,并出具了收条,但经过字迹鉴定该收据不是原告本人书写,故辩解理由不足,依法不予采信,故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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